浅论酒后代驾的若干法律问题
福建国富(南平)律师事务所 金 涛
【内容提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首次将醉酒驾车这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醉酒驾车已成为“零容忍”的法律红线。随着惩治酒后驾车的力度不断加大,“酒后代驾”这一新生事物,也应运而生,并被社会逐步接受和认可。5月10日,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驾致4车相撞被刑拘。该事件再次为潜在醉驾者敲响警钟,也在进一步催热了酒后代驾服务。但是,现阶段酒后代驾服务中也存在譬如合同纠纷、事故责任承担等诸多争议问题。笔者尝试就酒后代驾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酒后代驾 法律问题
一、酒后代驾的现状及问题
所谓酒后代驾,是指公民、企业或者法人为饮酒或者醉酒的驾驶人员提供的一种替代驾驶服务。代驾形式根据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三种:个人代驾行为;餐饮机构附带提供;专业代驾公司。目前,酒后代驾存在两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上存在盲区。由于酒后代驾属于新生事物,在管理上处于真空状态。物价、工商、交通运管、公安交警等部门对酒后代驾的管理处于无所适从的状态。物价部门对这类特殊服务的价格无法掌握;而交通部门只负责出租车等客运车辆的经营管理;公安交警部门只负责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只要驾车人符合驾驶资格,他们是不会过问是否代驾的,尽管从法理上讲,“法无禁止皆可行”,但管理上的真空状态造成的最直接后果就是投诉无门。
(二)缺乏必要的行业规范。对于酒后代驾服务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很多问题缺乏相应的规定,例如,合同效力,事故责任划分,纠纷处置等法律问题。
二、代驾合同的效力认定
由于法律对于代驾合同没有做出明确的额规定,而且没有相应的行业规范。笔者认为,代驾合同无论是口头协议还是书面合同,都属于无名合同。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的规定,对其进行的法律适用。
在酒后代驾服务中,对于意识清醒的委托人所订立的合同当然有效。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存在委托人已经酒醉,思维不清晰或者他人代为订立代驾合同时,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对于第一种委托人酒醉状态下,订立的合同效力。笔者认为:对于酒醉的人如触犯刑法,在刑事处罚上不能免责。但是其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有所区分:如果委托人酒后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是有意识的,一般来说合同是有效的。但在严重醉酒的情况下,若本人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的判断能力,所订立的合同,未必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效力待定。即使合同无效,但事实上,合同相对人已经提供了服务,那么可以认定受益人已取得了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受益人应当向合同相对人给付合理的报酬。
对于第二种他人代为订立的代驾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代为订立合同的人事先未必得到醉酒人的授权委托,该合同仍应视为效力待定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效力。所订立的合同如果得到醉酒人事后追认,则该合同有效,合同约束力及于醉酒人和合同相对人。如果所签订的合同得不到醉酒人的事后追认,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相对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代为订立合同的人先行承担。但事实上,代为订立合同的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醉酒人造成损失,主动为醉酒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醉酒人应当给付必要地费用。
三、代驾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
(一)私人代驾合同
私人代驾包括亲朋好友无偿代驾和自然人受雇有偿代驾
1、亲朋好友出于好意无偿替委托人开车,尽管代驾者是出于好心无偿帮忙,但是代驾者同意帮忙后,代驾人与委托人就形成帮工法律关系,如果发生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自然人受雇有偿代驾:如果是有偿代驾,代驾人与委托人形成了雇佣合同关系。如果发生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代驾公司委托合同
代驾公司为车主提供代驾服务,派人代驾,无论与车主是否签有代驾服务书面合同,合同关系都已形成,该合同属于双务有偿的委托合同。代驾公司应保证行车途中车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主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车辆投有保险的,保险人应先行赔偿。如果事故责任是由代驾公司的过错造成的,保险人可向代驾公司追偿。如果事故车辆没投保险,因代驾人是职务行为,赔偿责任由代驾公司承担。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在代驾中产生的问题,如果不是因为代驾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交通事故,按照委托关系的原理来说,应该由委托人,也就是车主自行承担。但是,车主与代驾公司,也可以在合同中另行明确相关责任认定。但该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这个约定对第三人是无效的。
(三)餐饮等服务机构服务合同
由餐饮等服务机构提供的酒后代驾是就餐服务的延伸服务,是消费及服务行为的延续,该合同属于消费合同范畴,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除明确约定外餐饮等机构不应收费,如果要收费,应明确告知车主。
餐饮等服务机构提供酒后代驾服务,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保障车主在代驾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果行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主权益受到侵害,餐饮等服务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肇事车辆的车主应先对第三人进行赔偿,然后再根据合同约定向餐饮等服务机构追偿。
四、代驾行为法律责任分配
对于代驾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现行的法律和相关管理部门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和监管制度,醉酒者即车主在使用代驾服务的过程中面临着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代驾服务的合同性质不同,那么代驾过程中发生意外后的归责也不同。
(一)代驾过程中非交通损害的归责
在代驾过程中,醉酒者往往神智迷糊,如果代驾者侵犯其人身或财产权益,已经触犯了刑法,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应由行为人本人负责。如果尚未构成犯罪,仅是民事侵权,者分为两类:一类属于代驾公司或餐饮服务机构的附加服务,则由法人或组织承担,再向其所属员工追偿;另一类自然人代驾的则由其本人承担。
(二)代驾过程中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涉及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应由代驾人承担。如果代驾人侵害第三人利益,除了保险范围内由保险人承担,不足部分由车主承担的一般归责原则外,实践中,还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1、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了代驾人和车主人身或财产损失的,除了由保险人进行赔偿外,超出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部分,如果是车主的损失,则由车主向第三人索赔。如果是代驾人的损害,车主与代驾公司已经订立了合同,则由车主和代驾公司向代驾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车主与代驾人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则由车主先行赔偿,再由车主向第三人追偿。
2、代驾人由于过错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如果车主与代驾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由代驾公司和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代驾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代驾公司或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代驾人追偿。
如果车主与代驾人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则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代驾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代驾人和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代驾人由于过错造成车主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超出保险的部分,如果车主与代驾公司形成合同关系,由代驾公司承担责任。如果车主与代驾人(自然人)形成合同关系,由代驾人承担责任。这里存在民事责任竞合的问题,车主可以选择向合同相对人主张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可选择向合同相对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三)代驾过程中扣分罚款的归责
交通扣分、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应当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即代驾过程中发生的交通扣分、罚款由代驾人承担,而非车主承担。
四、酒后代驾规则的完善
第一,酒后代驾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须加强相应执业资质的体制建设,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备案,让其持证上岗。代驾人员的准入机制的建设,须是无重大交通事故和酒后驾车等方面的违法乱纪记录等行为。
第二,“酒后代驾”关乎车主、代驾人及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在代驾行业监管方面须尽快明确代驾行业的直系监管部门,同时还须加强公安部门监控机制。
第三,相关部门应着手出台一个行业规范条例和统一代驾合同,以行业规范条例和规范合同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结语】酒后代驾服务是适应社会生活新形势而迅速发展起来的新兴服务行业。酒后代驾服务为会饮酒的有车族朋友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的选择空间,也在客观上促进了国家法律的实施,对酒后代驾应制定行业规范,建立相应的纠纷处置机制和科学、公平、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并制定“格式化”的代驾合同,明确代驾服务的车辆状况、保险情况、出发地、目的地、服务时间、服务收费、约定事故发生、车辆故障等可能情形下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有利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的进一步改善和人们家庭生活的幸福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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