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支招反腐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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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律师网 点击数:1627 更新时间:2005-01-18 01:0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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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举行的“首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反腐败问题成为法学家们关注的重点,与会的三位法学专家从不同角度对当前中国社会存在的严重的腐败问题提出了独到见解。
推进审判独立,遏制司法腐败
海南大学校长谭世贵教授在首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主张通过推进审判独立,遏制司法腐败。谭教授认为,目前的司法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审判体制的缺陷和漏洞造成的。正是因为现在审判机关没有实现真正的独立,受到了各方面的干预、影响太多,所以就出现了很多官气案、人情案,从而导致司法腐败的大量发生。
他分析了传统的遏制腐败的方法,比如加强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监督、加大对司法腐败的惩治力度、提高法官的待遇和地位等,这些方法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的腐败问题。重要的办法还是建立审判体制改革,来推进审判独立,而审判独立主要是指法官独立办案。
专家建议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
因此,谭教授认为法官应该走职业化和精英化道路,主张从律师中选拔法官而不是由行政机关任命。应该从执业10以上的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律师当了10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知识储备丰富。做律师期间,薪水收入很高,到了法院,因为有了一笔财产,他就没有必要再去贪赃枉法。律师因为长期跟老百姓打交道,因此更可能体贴民情,更多的为弱者,为老百姓着想。律师能够选拔到法院当法官,一定会非常珍惜,就不容易贪赃枉。
性贿赂是否也涉嫌贿赂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卢建平教授认为,2003年12月10号中国正式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的突破之一是关于贿赂犯罪范围的突破,将贿赂本国公职人员或者是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影响交易,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财产,私营类的贿赂等等都规定为犯罪。另一个突破体现在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上,在这方面,公约所规定的贿赂犯罪不仅包括了行贿,也包括了受贿。在行为表现形式上,不仅包括了直接给予,也包括了间接给予。不仅包括了实际给予,还包括了许诺给予,提议给予。贿赂犯罪的对象,也扩大为不正当好处。
针对反腐败公约的现实要求,卢教授建议对我国的刑法做出相应的修改。增设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和贿赂国际组织官员罪;适当扩大贿赂的法定含义,现有刑法对于贿赂仅限于财务,或者是财产性利益的限定应该突破,尤其要取消法律条文当中这种明示性的数额规定,而把这个具体数额的掌握交由司法机关;取消行贿罪、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要件;考虑对于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同罪同罚的可能性。
通过独立的民事追诉制,解决贪官外逃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认为,贪官外逃问题反映出了我国刑事问题政治化的现象,在我们国内是纯粹的刑事问题,而到了国外就成了政治问题,这说明我们国家的刑事法律制度跟西方国家有它本质的区别。国家之间的引渡难题也给我们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因此单纯应用刑事追究手段,具有目前情况下难以有效解决贪官外逃问题。
陈教授主张要改变我国现有的刑事附带民诉,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当建立独立的民事追诉制,使得受到犯罪侵犯所带来的侵权责任,可以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来达到这样一个追偿的目的。检察机关既然能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究犯罪,惩治腐败,为什么不能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呢?所以提起民事诉讼的应该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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