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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涉法上访应当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         ★★★
处理涉法上访应当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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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海华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点击数:2397 更新时间:2005-01-26 15:53:08
涉法上访问题是司法机关近几年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每年两会召开期间尤为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不仅让司法机关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也让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增加了压力。如何使涉法上访问题得到正确、及时、有效的处理,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也随之成为当前极需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作者进行了一番调查和研究,认为建立依法、高效的工作机制,才能使涉法上访问题正确、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本文试就此作些分析和探讨。

    一、制订和完善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法律、法规,以规范涉法上访人员的行为规范

    作为社会主体的任何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涉法上访是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的处理和裁判而向上级司法机关和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进行申诉的行为,法律、法规应对这一较普遍的社会行为作出相应的调整,而且只有完善的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法律、法规,才能使涉法上访问题得以正确、及时、有效地处理成为可能。目前,我国有关涉法信访的法律、法规较少,而且也很不完善,特别是应对越级上访、无理缠访、司法机关建立建全信访机构、司法机关信访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等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确、具体地规定,以进一步规范涉法信访行为,这也是建立依法、高效的工作机制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必要前提。

    二、建立健全司法机关信访接待制度

    一是要加强对司法机关信访机构的建设。涉法上访问题所涉及的问题往往是在法律存在一定的争议,或政策性很强,特别是一些重复访、集体访和越级访的案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这就要求司法机关的信访人员不仅要有效强的法律业务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水平,而且要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同时涉法信访接待工作量大,且很难用一种硬性的尺度标准加以衡量,这就要求司法信访人员要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据调查了解,目前司法机关往往让一些老、弱和法律专业知识不强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信访工作处于一种应付状态,使得许多涉法信访问题未能及时地通过司法机关自身给予解决,以致一些“小事变大”。为了充分调动信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应加强对信访机构的建设,设立相对稳定的专职信访人员,并适当地提高其福利待遇,以吸引高素质人才;配齐相应的设备(如信访专用车)用以宣传和处理突发信访案件。二是建立专职信访员接待和领导接待相结合制度。为了有利于信访工作的连续性,正常工作日内安排专职信访人员负责接待来访和处理有关来信;由于涉法信访涉及面广,许多问题并不是信访人员所能够处理和决定的,应每个月选定一、二个相对固定的日期安排领导接待来访。三是建立及时办理来信来访,限期答复制度。领导收到来信应及时签发信访交办单交给信访室,由信访室统一登记后转给各有关庭室限期办理;接待来访情况应及时告知信访室,以便信访室统一汇总;各庭室收到来信、接待来访情况及办理情况应及时告知信访室,由信访室统一登记,并统一编号限期对来信来访者予以答复。四是定期召开信访工作会议和。为集中了解和处理涉法信访问题,分管领导应在每个月召集有关人员(包括信访人员、信访案件涉及的经办人员等)召开信访会议,研究、分析、讨论和处理有关涉法信访问题,并安排和布置下步工作,使信访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并总结涉法信访过程中的经验等。

    三、加大对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监督力度

    对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各司法机关内部对涉法信访问题的处理进行监督,上面提到在每月由分管信访的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包括信访人员、信访案件涉及的经办人员等)召开信访会议和各司法机关内设的纪检、监察及监督机构对涉法信访问题的处理进行监督。其中各司法机关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还可以从涉法信访中得到有关违法、违纪的信息,监督机构也能从涉法信访中得到有关错案的信息。建立内部相互监督机制,不仅使涉法信访问题能够得到正确、及时、有效地处理,而且还能够从涉法信访反馈出来的信息发现在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违纪和错案,起到监督的作用,从源头上堵住或减少了办案过程中违法、违纪和错案现象的发生,提高了处理涉法信访问题的效率。外部监督是政府、人大和起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各司法机关处理涉法信访问题进行监督。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定的监督机关,应充分发挥其在处理涉法信访问题上的应有的监督作用。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也应加大对各司法机关处理涉法信访问题的监督力度。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要谐调进行,两者都不可废偏,只有从内部和外部都加大对处理涉法信访问题的监督力度,才能促进各司法机关依法、高效地处理涉法信访问题。

    四、处理涉法上访要畅通信息渠道

    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是全社会的问题,并不是某个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能够单独处理的工作。各司法机关应将本机关的涉法信访问题定期、及时地向上级部门和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互通信息,以便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涉法信访的信息和动态,有利于统筹安排和解决涉法信访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对各司法机关处理涉法信访问题进行监督。

    五、对处理重大疑难的涉法上访问题实行听证制度

    对涉法上访问题的处理,一则要增加透明度,二则要有利于问题的正确、及时、有效地处理。对处理重大或疑难的涉法上访问题实行听证,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一般来说,比较重大或疑难的涉法上访问题都是多次上访和重复上访的情形,单纯说服、教育工作成效不大,一种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实行听证。在听证前通知和邀请信访户、有关组织及与涉法信访有关的其他人员到场,通过摆事实、讲法律、讲道理,并按一定的顺序进行听证程序。这种方法,使无理或没有法律依据的老信访户心服口服息访,同时也使真正有理由和有法律依据的老信访户的信访问题得到及时地处理和解决。

    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是各司法机关必须正确面对的社会问题,也是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必须正确面对的社会问题。既然是一个问题,我们不仅要正确面对,而且要想办法解决。那种采取堵压的方法并不能最终解决问题,而且久而久之将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性。我们要采取一种疏导和规范的办法来解决和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也就是说,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应当建立依法、高效的工作机制,使无序、混乱的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程序走上依法、高效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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