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擅自变卖查封房产者获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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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立烽 刘永强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1795 更新时间:2005-02-06 23:1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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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并将卖房款私自处分,致使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1月31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陈丁炎有期徒刑两年。
1999年5月,漳平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查封了被告人陈丁炎所有的,座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长垅坑8+1号(现为6+1号)住房一栋,并责令其限期还款,否则法院将依法委托拍卖。2003年12月6日,被告人陈丁炎在明知房产已被漳平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以8.3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的第二层变卖给不知情的吴某某、夏某某夫妇(被告人已收到5.7万元),尔后,被告人陈丁炎分四次将该卖房款5.7万元及其岳父陈某某的1.6万元共计7.3万元以其岳父的名义交给厦门某拍卖有限公司漳平办事处员工刘某某(现下落不明),以期刘某某低价将房产拍卖给他,该款现被刘某某骗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丁炎作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明知其房产已被漳平法院查封并委托其代为保管的情况下,又擅自将该房产的第二层变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且在取得卖房款后未将该款交作偿债之用,而是将所得款项私自处分,致使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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