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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律师在看守所偷传信件给当事人 律师被判无罪         ★★★
律师在看守所偷传信件给当事人 律师被判无罪
副标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法网 点击数:2044 更新时间:2005-02-06 17:24:25
    律师利用会见当事人的机会,偷传信件给被羁押的涉案警官,结果被看守所监控录像全程记录。昨日,这起备受各方关注的重庆律师涉嫌职务犯罪,在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偷传信件的律师蒋道财被宣告无罪。

  事件:看守所偷传信件

  受涉案警官高德文(原荣昌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羁押在永川市看守所)的妻子黄小蓉委托,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蒋道财担任高的辩护人。今年3月9日,蒋道财和黄小蓉等人乘车到永川市看守所会见高德文。途中,黄小蓉将事先写好并密封了的串供材料交给蒋道财,让其利用会见之机传递给高德文。进入律师会见室后,蒋道财趁隙将黄小蓉用两个信封装的串供材料折叠后,分两次从会见室的穿线孔处传递给了高德文。在传递过程中被监管人员通过监控器发现,随后中止会见,并当场从高德文身上搜出串供材料12页。

   一审:律师有罪不受罚

  随后,永川市公安局将蒋道财和黄小蓉刑拘。5月8日,永川市检察院分别以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对二人提起公诉。9月20日,永川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身为律师的蒋道财利用在羁押场所会见高德文之机,将涉嫌串供的材料交给高,帮助当事人伪造了证据,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鉴于其情节轻微、尚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遂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认为黄小蓉具有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因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遂宣告黄小蓉无罪。

  二审:偷传信件不犯罪

  由于该案系中国律师制度恢复24年来重庆首例律师涉嫌犯罪案件,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一审宣判后,蒋道财不服,提出上诉;而公诉机关永川市检察院也以“量刑畸轻”提起抗诉,要求改判。

  在本案二审过程中,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撤回了抗诉。该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蒋道财利用在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之机,帮助他人传递涉嫌串供的信件,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明知信件的主要内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认定其构成犯罪。一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并宣告蒋道财无罪。

  话外音:

  看守所该不该在会见室安监控器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案采访了蒋道财的辩护人、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傅达庆,法院从有罪到无罪的改判让他很有“成就感”,他表示“是公正的法律还了涉案律师蒋道财的公道”。

  傅律师特别提及该案引出的一个法律盲点———看守所到底可不可以在律师会见室安装监控设备。傅达庆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和公安部的有关规章等均未赋予看守所这样的权利,因此看守所在律师会见室安装监控设备并无任何依据,侵犯了律师的合法权利。

  国内知名刑法学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认为,依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由于看守所在会见室安装监控设备系法律“真空”,因而律师在被监控状态下会见当事人,“其合法会见权事实上遭到了侵犯,这显然是错误的,有关方面应该尽快找出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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