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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立法,我有六点建议         ★★★
廉政立法,我有六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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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建明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数:1593 更新时间:2005-02-20 16:25:47

廉政立法,是我国反腐败工作制度化过程中的一项标志性工程,具有极其特殊的重要意义。首先,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多人多次呼吁国家尽快制定《反腐败法》;其次,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化建设一直是党和政府反腐败工作的一个重要努力方向,取得了累累成果。我曾对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中纪委、监察部等制定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法规文件进行了一些研究,收集到460余份法规文件。中纪委向党的十六大所作的工作报告透露,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制定党风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000余件。再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经过多年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实践,我国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需要进行深入总结和提炼,而制定廉政法律,就是一种比较彻底的方式。当然,我们可以充分借鉴世界各国反腐败立法的具体经验。

令人欣喜的是,目前廉政立法工作已经正式提上了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上面提到的中纪委工作报告,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中,已正式提出了“制定国家廉政法”的设想。其后,中纪委等部门很快启动了国家廉政立法的筹备工作。

尽管我国在过去的20多年里,在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制度化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多成绩,但是,要真正完成一部法律的制定工作,尤其是要制定一部好的法律,还需要做大量工作,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理论性和经验性的研究工作。作为一个研究反腐败问题的学术机构成员,笔者在此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要非常重视法律质量。世界上比较重视反腐败的国家,国家层面和反腐败相关的法律只有几部或十几部。英国主要有11个法律,美国相关的法律有《美国宪法》、《行政程序法》、《信息自由法》、《阳光下的政府法》、《保护举报人法》、《政府道德法》等。我国香港主要的反腐败法律有《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单从数量上看,我国的法规数量是他们的几十倍。事实上,我国大量的法规和文件重复严重,主要原因就是质量不高。

第二,要对腐败行为和腐败行为主体作出科学的界定。在我国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文件中,与腐败行为相关的名词甚多,比如“特殊化”、“不正之风”、“三乱”、“党风不正”、“经济犯罪”、“新的不正之风”、“党内腐败”、“司法腐败”、“权力腐败”、“消极腐败现象”等等。有关规定在提到这些概念时,或者只列举了一些现象,或者干脆就约定俗成地使用,根本没有严格的界定。由此,不可避免地带来腐败定义的混乱和理解上的泛化。另外,对腐败的主体也没有统一的界定,几乎每个规定都有自己的管辖对象,如党政干部、国企人员、司法人员、教育工作者等。这种现象进一步导致人们认识上的混乱。国外的反腐败法律,通常都开宗明义地对腐败和腐败主体进行严格的界定。对腐败的定义主要是从腐败行为是滥用权力、进行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上去定义。腐败的主体主要是掌控公共权力、支配公共资源的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公共部门界定清楚了,就能够明确定义腐败的主体或者反腐败法律所要管辖的范围。

第三,要高度重视法律的预防腐败功能。我国制定的反腐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立足于打击或惩治腐败的占绝大多数。根据世界上比较成功地实施反腐败计划国家的经验,以及一些更有效率的反腐败法律的特点,都是强调建立更有效率、更为健全合理的制度。近年来,我国的反腐败战略也逐渐转向以“治本”为主的方向。因此,在我国的反腐败法律中,突出其预防功能,既是弥补现有规定的弱项,也符合新战略的要求。

第四,提升反腐败机构的权威,明确各级党政机关、各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廉政职责。20多年来,我国专门从事反腐败工作的组织系统不断增加,目前已经有纪委、监察、反贪、预防四套系统,但从权威、职能、管辖权等方面来看,反腐败权威和能力还需要提升。这是将要制定的法律的重要议题之一。另外,在过去多年的反腐败实践中,我们已经总结了一些很好的基本经验,比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部门各负其责”,各级党政机关都有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都是很好的规定,但权威性不够,需要通过立法来进行强化。另外,责任制也应该适用于非政府的其他公共部门。反腐败是个系统工程,而不只是专门机构的一己之责。

第五,建立有效的信息机制。腐败行为信息的发现和收集机制是决定反腐败工作效率的最关键环节。我们也一向强调“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但事实上群众参与举报的勇气和积极性正在下降,核心原因是没有法定的保护举报人制度,使举报风险和成本增大。另一方面,腐败行为信息缺失和虚假信息(诬告、诽谤等)泛滥同时并存。因此,要建立起有效率的信息制度,一要建立信息发现和报告制度,二还要对虚假信息规定严厉的惩治措施。

第六,借鉴各国开展政府道德立法的经验,在反腐败法律中融合道德法的重要内容。事实上,道德立法,通过法律来管理公职人员的道德,是一个重要趋势。我国也一直有这个传统,近些年来也制定了一些规定,比如党政干部的收入申报、重大事项的报告、防止公私利益冲突、进行礼品登记上缴以及廉洁从政等规定,但是,制度不健全,甚至有的还存在严重缺陷,权威也不够。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在将要制定的廉政法律中把道德立法的精要内容融合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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