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万年历 | 福建南平律师查询热线: 13905092639 18105996969
0599-8619797
欢迎登陆闽北第一个律师服务网站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      亚轩律师真诚为您服务      欢迎登陆本站查询闽北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 >> 胡雄善律师在线 >> 资讯时空 >> 新闻集锦 >> 正文
王兆国谈以非和平方式制止“台独”势力分裂国家         ★★★
王兆国谈以非和平方式制止“台独”势力分裂国家
副标题:
作者:廖文静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点击数:1369 更新时间:2005-03-08 21:55:09
      三月八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作关于《反分裂国家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今天上午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反分裂国家法草案说明时说,采取非和平方式制止分裂国家、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我们在和平统一的努力完全无效的情况下,不得已作出的最后选择。

“关于以非和平方式制止‘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是其《说明》第三部分“草案的主要内容”的第四个问题。

  王兆国说,我们一贯主张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两岸同胞都是中国人,台湾同胞是我们的手足兄弟,没有人比我们更希望通过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和平统一即使只有一线希望,我们也要尽最大的努力争取而绝不会放弃。同时,必须明确,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我们国家、民族的核心利益,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我们从来没有承诺过放弃使用武力。任何主权国家都不会容忍分裂国家的行为,都有权采取必要的方式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他说,采取非和平方式制止分裂国家、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我们在和平统一的努力完全无效的情况下,不得已作出的最后选择。草案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条件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它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草案同时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它必要措施,本法授权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王兆国表示,这里需要强调,如果“台独”分裂势力一意孤行,迫使我们不得不作出最后选择,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它必要措施,完全是针对“台独”分裂势力的,决不是针对台湾同胞的。草案明确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它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它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它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欢迎您访问 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网站   闽ICP备12024329号 制作维护:南平元九网络  网站管理

    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网站 福建闽北(南平)律师:南平律师 邵武律师 武夷山律师 建阳律师 建瓯律师 光泽律师 顺昌律师 浦城律师 松溪律师 政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