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美国经验 我国反贪应采用技术侦查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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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云翔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点击数:1900 更新时间:2005-03-10 08:4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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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侦网讯:美国新泽西州爆出特大腐败丑闻,100多名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特工分成数个小组,突袭了新泽西州11名政府官员的住处,把他们从床上揪起来,一举逮捕。据报道,之所以能够将如此众多“蛀虫”一网打尽,归功其采用了线人及秘密录音等技术侦查手段,使得私下的腐败由于秘密侦查而曝光。笔者认为我国理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在反贪中更多采用技术侦查手段,以更好地突破腐败案件。
腐败如同蝙蝠一样只有在黑暗中才会出现,在反腐败中最难找的就是证据,私下交易往往是一对一,我国的反腐败工作也长期为取证难所困扰。比如足球场上人人都说假球,但是当有关人士手一伸跟你要证据时,大家也只好徒唤奈何。有媒体报道,我国腐败的潜伏期越来越长,最长达到14年,应该说这与反腐部门缺乏有力的侦查手段有密切关系。
当前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反腐败寄予厚望,可是又有多少人明白检察机关侦查手段缺乏之痛呢?法律规定的12小时传唤时间,并不足以挖出黑暗中的腐败,而刑诉法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单凭刑事问讯这样阳光下的侦查措施,无法打破黑暗对腐败的保护,这是广泛困扰反贪人员的一个难题。
我们重视保护人权,需要对侦查工作进行严格的限制;但是我们更要保护公务工作的廉洁性,更要顾及民众对于反腐败寄予的厚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学习美国反贪部门的做法,在严格的程序制约下,对特定的人员进行技术侦查,以打破私下腐败的采证难,赋予反贪部门与其任务相适应的手段。其实,这也是国际刑法界的共识。2004年9月在我国召开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上通过的《国际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的决议》中,就明确提出:各国应当为腐败犯罪的侦查规定适当的手段,这些手段在严重的案件中可以包括秘密侦查以及窃听通讯。
只有技术侦查手段及时跟上,反腐败才能进一步深入下去,“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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