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福利院智障少女子宫被切除案 |
副标题:这是一个监护制度缺陷导致的悲剧,涉及法律、伦理、医学等问题。本案除引起公众极大愤慨之外,还暴露出我国法律的一个空白———福利院应如何行使监护权? |
作者:记者 王亦君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点击数:2991 更新时间:2006-01-06 22:3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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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此案的曝光,缘于2005年4月中旬一名为“青年医生”的网络帖子。
这则被广泛转载的帖子内容如下:“前天,医院来了两名少女,是南通市儿童福利院送来的,两名智力有障碍的女孩子,大约十三四岁。有人告诉我,她们是来做阑尾切除手术的,我当时就奇怪,好好的切什么阑尾?后来,她们看的是妇科。昨天,她们进行了手术,天啊,被切除的竟是子宫……手术是在福利院再三要求下做的,福利院的人说,两名女孩最近来了初潮,收拾起来非常麻烦,以后性成熟之后会更麻烦,反正她们也不能结婚生育,现在切了她们的子宫,省了许多麻烦。”
此案于2005年6月3日、12月9日经两次开庭审理尚未判决。引人注目的是,医院专家组认为,给智障女切除子宫“已成约定俗成的惯例”。
两次开庭,福利院院长、副院长及两位主刀医生的律师均为他们作了无罪辩护,检察院对4人的公诉罪名仍是故意伤害罪。
点评
如果受害少女是健康人,南通儿童福利院院长、副院长和手术医生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人们很容易理解。但由于受害者是两个智障少女,有人认为,她们要子宫也没用,不如切除的好。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残疾人是否享有和健康人平等的公民权利——人身权、生育权?监护人是否有权决定切除残障人的人体器官?
国家设置了儿童福利院这样的机构,尊重和保障残疾人权利,是它的法定义务和神圣职责,也是人道主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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