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诈骗假外商一年套走5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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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诗灿 梁邦华 文章来源:闽北日报 点击数:1806 更新时间:2006-01-25 00:2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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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建瓯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一起总案值近500万元的特大合同诈骗、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鸿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张广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03年7月30日,杨鸿琴、张广生(两人自称是夫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外商林碧琴的名义注册成立建瓯广鸿竹业有限公司,经营竹地板、竹胶板、竹炭、活性炭及竹副产品生产,杨鸿琴任董事长、张广生任总经理。同年12月2日,更名为福建广鸿竹业有限公司,张广生任董事长、杨鸿琴任副总经理。该公司成立后,在厂房、设备均用于抵押贷款,且生产经营亏损,无力按约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杨鸿琴、张广生采用不具备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向典当公司借款,以高利率为诱饵或以短期内就可以还款等欺诈手段向公众集资。
2004年3月19日,杨鸿琴在广鸿公司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谎称公司盈利,将广鸿公司库存实际价值为37.8万元,实际数量为活性炭62.25吨、炭粉160.02吨、碎炭125.63吨,虚报成价值164.3万元,数量为活性炭534.43吨和炭粉80吨的货物库存,质押给建瓯市某典当公司,由张广生到该典当公司签订质押合同,办理典当相关手续,尔后杨鸿琴从典当公司领取了当金63万元。接着仍以上述虚报的活性炭库存作质押,与典当公司签订典当合同,分别在2004年4月9日领取当金20万元、2004年4月15日领取当金25万元、2004年4月16日领取当金7万元、2004年9月4日领取当金3万元,共计人民币118万元,均由杨鸿琴以现金领取,未进入广鸿公司财务账户。五份典当合同约定的典
当期限分别为3日至17日不等,杨鸿琴、张广生均未按期偿还。期间杨鸿琴、张广生多次以广鸿公司名义与典当公司签订续当合同,至2004年10月31日停止续当,杨、张两人仅归还15万元,其余103万元均未归还。事后,典当公司变卖了质押物收回了32.8万元。杨、张骗取70.1万元。2004年6月30日,杨鸿琴以建瓯市威龙市场15幢102号房产证作抵押,向典当公司典当13万元,同年9月14日,杨鸿琴谎称拿房产证到银行贷款来偿还当金,从典当公司取出房产证。随后杨鸿琴将该房产证拿到甘某处抵押,骗取到4万元。同年10月,杨鸿琴又将甘某持有的该房产证骗出,并又将该房产证抵押给刘某、杨某两人,得款14万元,后因刘某、杨某紧追其还款,杨鸿琴就将该房产过户给刘某。杨鸿琴所得的现金并未用于还款,从中骗取了17万元。
2003年11月3日至2005年1月8日期间,杨鸿琴、张广生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需短期借款、购买机器设备急用资金等名义,谎称只借十天半个月就还款,再许以月利息1.5%至3%的高利率,或超期归还的按每日赔付高额滞纳金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非法将集资款占为己有。2004年4月至2005年1月8日,杨鸿琴向建瓯市某局干部职工募集资金,分别从张某、严某等人处集资56万元;杨鸿琴、张广生还先后向建瓯市某担保公司及黄某等数十人集资,计金额332.52万元;共计388.52万元,其中由杨鸿琴单独募集359.02万元,两人共同募集29.5万元。这些款项均未进入广鸿公司财务账户,而被杨鸿琴占有。
目前,杨鸿琴、张广生已分别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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