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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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575 更新时间:2006-02-18 13:0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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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应责令原办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重新审理,经审理后确认必须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决定。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发现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应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送达相对人时即生效。
第五十二条 在具体行政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承办人员应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表、视听资料等按下列顺序编目分类: (一)卷宗封面; (二)卷宗目录; (三)立案呈批件; (四)案件处理批件; (五)调查、询问、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明材料等; (六)案件调查报告; (七)案件讨论记录; (八)处理决定书; (九)执行情况记录; (十)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裁定书副本; (十一)销案报告; (十二)结案报告; (十三)其他有关材料; (十四)卷宗封底。编目分类完毕应按国家有关机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承办的案件进行统计,按时填报《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具体事项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所在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分别情况由所在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坚持错误,柜不改正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四)贪污、受贿、挪用罚没款,侵占扣押、没收物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刊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讨,直到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规程,规定违法案件的立案条件、标准和期限,并依《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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