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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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台建林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网 点击数:2124 更新时间:2006-03-12 20:2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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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男女问题”,此处指出生人口性别数量差距过大问题。人口专家们以“性别比”概念来衡量此事。 数据说话 正常的出生人
口性别比一般在103至107:100之间。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已经持续升高二十余年。1982年为100:108.2;2000年为100:116.9;2004年达到了121:100,有的地方甚至超过130:100。
问题1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杨魁孚认为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是多种因素长期影响和作用的结果。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是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直接原因。
问题2
性别比升高,产生八大后果: 一、适龄人口婚配难,形成所谓的“光棍人群”; 二、不能正常结婚的人群会增加性犯罪和性暴力倾向; 三、拐卖妇女、买卖婚姻现象可能会增多; 四、为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提供潜在的市场; 五、会引发部分人群精神、心理、伦理和道德的扭曲; 六、造成对妇女的歧视,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 七、影响中国的国际形象; 八、会危及人口自身的再生产安全,等等。
政府对策
控制性别比攀升,必须从源头上对“两非”予以打击。 1997年至2004年底,全国打击“两非”共立案4761件,查处3886件,其中处理职业医师2277人,吊销医师执业证书659人。 在2005年4月至7月20日,全国查处涉及“两非”的各类医疗机构246个。
问题3
重拳之下,出生人口性别比仍然居高不下,形势相当严峻。 杨魁孚委员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法律法规对此类违法行为缺乏严厉、具体的打击规定,尤其是刑法中未规定相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现在可依靠的只有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能给予违法者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不足以对“两非”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以至于部分违法者肆无忌惮、屡教不改。
委员建议
杨魁孚委员建议在刑法中增加一个罪名,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罪”;同时建议取消对刑法第336条第2款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定,将该罪名改为“破坏计划生育管理秩序罪”。 目前,“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已写入《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久前对这一《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这一规定的出台,必将会形成一定的威慑力。建议在《草案》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补充“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例数较多”和“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情形规定。 福建省计生委副主任张学梅委员也建议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改,将非法为他人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纳入其中,并明确规定“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以及量刑:对擅自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以共犯处。 本网北京3月11日讯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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