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著名学者胡星斗和北京市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封《关于消除城乡差别待遇的公民建议书》。建议书直指我国因国籍和户籍实施截然不同的差别待遇问题,认为把守社会公平与正义最后一道关卡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强化户籍差别待遇、向强者逆倾斜,建议尽快修改《解释》中有违社会公平的内容。
2005年年底,重庆市3名少女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遭遇车祸身亡,然而,给农村户口少女的赔偿不及其城市同学的一半。(本报1月24日一版“中青视线”栏目曾作报道)此后,“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不绝于耳,最先受到质疑的便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实施的《解释》。该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延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僵化思维,强化了原本正在消融的城乡对立的制度安排。”胡星斗表示,“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应该体现人人平等而非强化城乡差别待遇。”
李方平认为,最高法出台这一解释是考虑到操作的便利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是交通事故。去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起,98738人死亡、47万人受伤,死亡人数约占我国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的3/4。”李方平说,“交通事故引起的死亡赔偿、伤残赔偿,对法院来说是个不小的问题。”然而,在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赔偿标准很笼统、模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正当新法指引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无从找寻时,最高法的《解释》统一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满足了依法公正、及时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需要。李方平说,这虽然解了燃眉之急,但延续了1992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根据受害人户口类别适用不同赔偿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曾向媒体表示,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国的国情,考虑到受害人以及侵害人双方的利益制定的。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但是,经过这两年的司法实践,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起事故中,受害方既有城市人又有农村人,根据城市标准赔偿的数额和根据农村标准赔偿的数额差距很大。“在市场经济时代,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完全由市场决定;司法解释显然已与客观现实脱节。”李方平说,“从这个角度讲,《解释》确实有改的必要。”“一个国家、两种身份制度”的差别待遇原本就是极不公平的。在胡星斗看来,现在城乡差距悬殊既有经济因素也有体制原因,但是“在我们强调社会公平、社会和谐的时候,不能继续人为固化这种差距”。
胡星斗把现行户籍制度称为“城乡二元分割”户籍制,“现在户籍制度被指不合理的原因,根本还在于户籍背后的差别待遇,包括城乡之间受教育机会、社会保障、医疗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不平衡。”胡星斗坦言,必须从根本上消除二元户籍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户籍制度。“户籍不是确定高低贵贱的身份制度,它的作用仅仅是人口登记、数据统计。”
与户籍制度造成差别待遇类似的,还有屡遭质疑的境外人士和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问题。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从2006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是除了费用扣除1600元以外,还要加上扣除附加减除费用标准3200元,一共是4800元。这一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以及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比照执行。
胡星斗表示,向境外人士实施法律倾斜、给予超国民待遇的,还有不少。像航空事故赔偿,同样坐中国民航的客机,境外人士的赔偿标准就要远高于国人;对“三资”企业实施“三免两减”等各类减免、优惠政策等等,理由是区别对待只是暂时的经济政策,是为了更好地对外开放、招商引资。
这些理由在胡星斗看来,根本不能成为造成差别待遇的借口。“境外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千差万别,各国人均收入和消费支出悬殊巨大。虽然中国也属于欠发达国家,但人均收入和消费支出低于中国民众的国家和地区也为数不少。”胡星斗说,“我们总是讲国民待遇,然而中国公民尚且因户籍身份不同遭受不平等的法律待遇,我们又如何能在与外籍人士的交往中体会到身为中国人的自豪感?此类歧视性规定显然践踏了社会公平、公正,甚至贬低了中国人做人的尊严。”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协调各方意见,考虑出台新的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