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一记耳光的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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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光泽法院 邱清朗 凌云… 文章来源:闽北日报 点击数:3576 更新时间:2006-04-15 00:3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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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记耳光打死人,法医鉴定为颅脑重度损伤致死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带赔偿10万元
●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出现三种截然不同意见
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3日下午,高某的父亲在光泽某饭店遇到李某和李某的哥哥,他以李某几天前向其收购谷子支付了一张百元假钞为由,要求李某的哥哥退换,为此,李某兄弟俩与高某父亲发生争吵推搡。高某闻讯后赶到该饭店附近,质问李某,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高某朝李某左脸与颈部交接处打了一巴掌,致使李某仰面摔倒在水泥地上,当即发生手脚抽搐现象,同年11月16日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是由于钝性撞击后导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造成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法院审判
2006年3月16日,光泽县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高某因琐事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重度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决被告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附带赔偿1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高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哪种犯罪?一种意见认为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理由是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素无怨仇,被告在与被害人争吵过程中,因一时激愤而打了被害人一个巴掌。这一巴掌并不会直接造成被害人轻伤,被害人作为身体健康的壮年人,因一记耳光摔倒在水泥地上,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的结果,是被告主观上事先无法预见的,被告主观上亦无过失。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被告因琐事一时泄愤而随手打了被害人一记耳光,因而被告没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只是被告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伤亡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因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后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因琐事采取
暴力手段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导致被害人重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本案之所以出现以上三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主要是对被告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产生不同的理解,被告主观上到底存在着故意、过失,还是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无法预见,从表面看各种意见都有道理,但从犯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分析,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被告动手殴打被害人时,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对被告来说,只要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就已经符合犯罪故意中“明知”要素的要求,至于被告事先对自己的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均不影响犯罪故意“明知”的成立,被告作为智力正常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被害人身体的后果,其不存在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也不存在“无法预见危害结果”的理由。因此
本案被告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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