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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规则四十年         ★★★
米兰达规则四十年
副标题:
作者:班运华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2163 更新时间:2006-06-23 23:09:31
    [摘要]:米兰达规则于1966年诞生在美国,到今年正好四十年整,在这四十年里它早已蜚声全球。它在反对声中诞生,又在风雨飘摇中成长,年届四十它现在又是什么样了呢?本文从米兰达规则的诞生以及促使它成长的七个关键性案例,试图揭示米兰规则不平凡的历程。 

    [关键字]:米兰达规则 诞生 成长历程 未来    

    随着2006年的到来,诞生于1966年的米兰达规则已经走过整整40个年头。“米兰达规则是20世纪最著名和最具影响力的法律裁决之一,它引起了广泛的、政治的和学术的争论。” 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注定了它不平凡的一生。它不仅在它的故乡家喻户晓,而且还蜚声海内外,向全世界的人类播撒刑事司法保障人权的种子。与此同时,它也被看成是放纵真正罪犯的恶魔。而这也正是它致命的弱点,以至于它一直生活在死亡的阴影下。那么,四十年来,米兰达走过了一个怎样的历程呢?它的未来又会是怎样的呢?这是本文的写作目的。  

    一、诞生: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384 U.S. 467(1966))  1963年3月初的一天,亚利桑那州凤凰城的一名白人姑娘被一个带有西班牙语系口音的年轻人绑架并强奸。通过一段时间的调查,警察发现了一名嫌疑人,此人名叫厄尼斯多•米兰达。  米兰达出生于一个墨西哥移民家庭,父亲是一个油漆工。他自幼就不喜欢上学,属于“经常在街头混的男孩”,而且多次被送进少年管教机构。九年级的时候,他终于辍学,后来当过兵,干过杂活。他的工作记录也不太好,他曾经因为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而被解雇。另外,他还曾因为盗窃汽车而被判刑,在联邦监狱关了一年。本案发生的时候,米兰达23岁。

    1963年3月13日,警察逮捕米兰达后将其带到警察局,受害人指认了米兰达。然后,警察将米兰达带到审讯室,由两名警察进行讯问。警察没有告知米兰达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两个多小时的审讯时间内,两名警察使用一切“合法”的手段迫使米兰达供认自己的罪行,包括“一人唱红脸一人唱白脸”的审讯策略,并最终获得了有米兰达签名的书面供词。在那份供词的上方有一段事先统一打印好的文字:“本口供是我自愿作出的,没有威胁也没有豁免的承诺,我完全知晓我的法律权利,明白我所做的任何陈述都可能用来反对我。”陪审团采纳了该口供并做出了有罪判决。米兰达对判决不服,在政府为其指定的律师的帮助下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1966年初,最高法院决定受理该案,并于6月13日以5:4的表决结果作出推翻原判的裁决,裁决中说道:“(a)……(d)在没有其他有效措施下,以下保障宪法第五修正案的程序必须遵守:在进行任何讯问之前,必须清楚的告知被羁押人: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讲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2、你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3、如果你没有钱委托律师,我们将为你指定一名律师。 (e)在讯问之前或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表示想要保持沉默,讯问必须停止;如果他表示想要见律师,讯问必须停止,直到律师到来。(f)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讯问并且取得了供述,那么要由政府来证明被告明知且理智地、明智地放弃了律师权。(g) 在被羁押讯问期间,犯罪嫌疑人回答了一些问题,但没放弃他的特权,他还可以在后来的讯问中主张保持沉默。(h)给予警告并且放弃权利,是被告人作出的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具有可采性的先决条件。……”。闻名世界的米兰达规则就这样诞生了。   

    该判决是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起草的,米兰达判例也是沃伦大法官做出的最受争议的判决之一。也有很多人把米兰达规则的产生归咎于这位具有司法改革风格的人物身上。但是,其实米兰达规则的产生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在18世纪中叶,普通法特别关注被告人自主决定是否作出供述的权利,布莱克斯通告诫道,依照叛国罪律条,‘匆忙作出,缺少保障的供述……不应当采纳为证据。’” “然而,到1836年,政策又倾向于采纳供述。” 那时采取的做法是,不论是在什么情况下,只要被控告人做了对自己不利的供述,“一旦有效证实,无需任何补强便可足以判处其有罪”。 到20世纪早期,可能由于犯罪率的攀升及文化混乱,司法部门更倾向于打击犯罪。当时刑讯逼供现象严重,而法院则放之任之。1936年布朗诉密西西比州

(Brown v. Mississippi,297 U.S. 278,56 S.Ct. 461,80 L.Ed. 682)一案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吊打的方式取得的证言被密西西比州法院作为定罪的依据。到20世纪40年代,警察强制讯问的情况又发生了一些变化。警察在讯问中,逐渐从折磨、威胁转向用更潜在压力的方式给犯罪嫌疑人施加压力,使犯罪嫌疑人在强迫氛围中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因此,联邦最高法院表现出要制定一项对供述任意性更明确的检验标准。除此之外,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种族问题十分严重,并且“最高法院肯定知道大部分关于供述案件的上诉涉及的是黑人被告” ,“似乎联邦最高法院将限制讯问作为其种族平等工作议程的一部分” 。“将潜在强迫拿来做更加有洞察力的检验标准,应当会对贫穷的、教育程度不高的被告人更有利,因此有助于减轻影响到刑事司法制度的社会及经济不平等”。 20世纪50年代及60年代早期,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了一系列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定,因此使很多法官对那些受到不公正讯问的被告抱有更多的同情态度。同时,“美国刑事司法体系总是制造出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有问题的结果。”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他们应该制定一些规则来规范刑事司法活动。1964年在艾斯考波多诉伊利诺斯州(Escobedo v. Illinois 378 US 478 (1964))案件的裁决中,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说明了绝对的保持沉默的权利,并且强调是否给予并且是正确的给予了告知,强调被告是否已经放弃了沉默权。 

    但是,实践表明,该判例“其裁定意见模棱两可,混乱又受限制的裁定”, 也就是该判例并没有发生太大的作用。因此,“如果联邦最高法院想真正对典型的被告人提供保护,它需要更弦易张,做出更大的动作。当然,这剂良方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判例”。 因此,1966年诞生的米兰达规则,不能说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及当时社会现实的结果。  

    二、成长历程:  

    当米兰达判决以5:4的微弱多数通过后,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反对意见占了绝大多数。在判决中持反对意见的怀特大法官(Justice White)说:“在不计其数的案件中,本院的这一规则将是杀人犯、强奸犯或者其他罪犯重新回到街道或产生他的环境中,随时继续犯罪。因此,人的尊严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损失了。真正值得担心的还不是这一新判决对于……刑法的灾难性后果,而在于它对那些依赖公共权力保护的人们的影响,……”。  

    美国国会仅在米兰达规则诞生两年后就通过了《1968 年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其中的3501条款对嫌疑人供述的可采性采用的是任意性标准,基本上推翻了米兰达规则所确立的强制性自动排除规则。米兰达规则对1968年的总统大选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特别对于米兰达判例,尼克松于当选前两周在俄亥俄州说:有天我在费城。有位出租车司机被残忍地谋杀,劫财,杀人又劫财的家伙供认不讳,可由于联邦最高法院的米兰达裁定,供认有罪者又被释放了……有位老先生被抢劫后,又被人用棍棒打死??供认有罪者又在拉斯韦加斯被释放了。朋友们,我要说这是美国屡见不鲜的事。我们的某些法院在做出裁定削弱美利坚合众国应对犯罪打击犯罪的治安力量方面走得太远了。我们必须就此采取措施。”因此,在1968年尼克松当选美国总统后,他首先任命保守派法官沃伦 E. 伯格(Warren E. Barger)为首席大法官,后来又任命了另外两名法官,致使米兰达判例中处于多数裁决意见的五位大法官只剩两位。很多分析家和研究人员都认为,只要能遇到适当的案件,米兰达规则将会被撤销。但是,就像许多对未来的预测一样,这一次也错了。在以后的四十年里,米兰达规则在不绝于耳的反对声中一直走到今天。虽然有对它的削弱,但它的精神内核没有改变,而且为现在的大多数人所接受,包括被它束缚的人也渐渐爱上了它。针对1984年里根政府的司法部企图废除米兰达规则这一动议,很多警察和检察官都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虽然米兰达规则导致了自白率的下降,但破案率和定罪率并没有因此而显著降低,相反,它促使警察进行更加细致的侦查,从而发现更为有力的控诉证据。  

    因此,不能不说米兰达规则是在爱恨交织中成长起来的。  

    (一)第一次打击:哈里斯诉纽约州( Harris v. New York 401 U.S. 222 (1971)  )

    1966年1月4日哈里斯在向便衣警官出售海洛因时被捕。当时米兰达规则还未问世,在警察没有告知其享有的宪法权利情况下哈里斯作了有罪供述。但到此案提交法庭审理时米兰达规则已经问世,在法庭上哈里斯否认自己向警察出售毒品,因此审讯期间的认罪供述被禁止提供。控诉方在法庭上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时未出示这次认罪供述,而是在质疑被告人在法庭上与法庭外的陈述不一致时出示了这次认罪供述。审判法官允许检察官将非法取得的认罪供述用于这种情形的质疑。经过评议,陪审团判定哈里斯有罪。哈里斯上诉到最高法院,1971年最高法院就此案举行听证并作了维持原判的裁定。通过哈里斯案,最高法院确立:被告人未经告知米兰大权利的供述,如果不是用来证明被告有罪或用来反对被告人的,而是用来质疑其在法庭上与法庭外的陈述不一致时是可以采纳的。这一例外使原本违反米兰达规则绝对不可采的口供具有了“有限的可采性”。哈里斯一案的裁决经常被称为是对米兰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   

    (二)“公共安全”例外:纽约州诉夸尔利斯(New York v. Quarles,467 US649(1984) )  1980年9月11日,黑人青年本杰明•夸尔利斯涉嫌强奸,警察在犯罪发生后不久就发现了他,并对他进行了拍身搜查,发现他身上有个空枪套,警察便问他:“枪在哪里?” 夸尔利斯用头点了点墙角的一堆空纸箱,说:“枪在那里。”随后,警察在一个空纸箱内找到了一支子弹上膛的左轮手枪。在这之后警察才向夸尔利斯宣读了米兰达警告,夸尔利斯表示放弃,并告诉警察枪是他的及在哪里买的。在审判中,辩护律师提出排除“枪在那里”和枪支所有权及购买地点的供述。前者是因为,违反米兰达规则,后者因为是前面违反米兰达规则行为的“污染”的“毒树之果”。初审法院、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州上诉法院都判决应当排除该证据。1984年1月18日,最高法院就该案进行听证,并于同年6月12日以6比3的决议作出裁定,推翻了纽约州上诉法院的裁定。伦奎斯特大法官代表联邦最高法院起草了裁定意见,认为“在本案这种情况下,‘公共安全’应该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在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要求嫌疑人回答问题的需要显然超过了遵循米兰达规则的需要。”因此,通过夸尔利斯案,确立了米兰达规则的“公共安全”的例外,美国最高法院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道路上后退了一小步。  

    (三)“必然发现”例外:尼克斯诉威廉姆斯(Nix v. Williams 467 U.S. 431 (1984) )       

    威廉姆斯涉嫌在戴斯莫尼斯(Des Moines)诱拐并谋杀一个10岁小女孩,警察在戴文波特(Davenport)逮捕被告,并向其告知了米兰达警告。警察通知被告的律师要把被告带回戴斯莫尼斯(Des Moines),但不会对他进行讯问。这时州警察还未找到小女孩的尸体。在押解威廉姆斯回戴斯莫尼斯(Des Moines)的途中,一名警察对他说:“可能要下雪了,有可能使得找不到小女孩尸体,无法给她一个正式的基督葬礼。” 威廉姆斯在听到警察的谈话后,自愿告诉警察尸体的位置并帮助找到了尸体。而此时,负责搜查的警察距离尸体的位置仅差2英里。辩方主张,作为被告供述的“毒树之果”的所有的证据都应排除,因为警察的讯问违反了被告的律师权。初审法院拒绝了该动议,陪审团裁决被告有罪。最高法院适用了“必然发现”原则,认为,就算没有被告的供述也必然会发现尸体,这样的证据不能被排除。

    (四)俄勒冈州诉艾尔斯达德(Oregon v. Elstad,470 U.S. 298 (1985)) 

    1981年12月,两名警察来到艾尔斯达德家,以涉嫌盗窃罪对其实施逮捕,警察以“随便聊聊的方式”与艾尔斯达德交谈了一会,在这个过程中当然没有宣读米兰达警告,艾尔斯达德作了他在犯罪现场的供述。随后,回到警局后,警察向其宣读了米兰达规则,艾尔斯达德因先前作了有罪供述所以表示放弃并交待了作案过程。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要求法庭排除被告人的两次供述,因为第一次供述是警察违反米兰达规则取得的;而第二次供述则属于“毒树之果”。初审法院认为第一次供述可采,第二次供述不可采。俄勒冈州上诉法院认为两个供述都不可采。1985年3月4日联邦最高法院以6:3的投票结果作出裁定,推翻了俄勒冈州上诉法院的裁定。判决中表示:“在非法搜查的基础上获得的证据应该作为“毒树之果”排除,但米兰达规则只是一种立法上的推定,即在没有米兰达告知情况下获得的口供应被推定为非自愿的。即使该口供实际上是自愿作出的,法庭也应该排除。然而,把这种排除的做法延伸到后来经过合法程序获得的口供则是对米兰达规则的不符合宪法精神的扩大解释。” 从一定意义上讲,艾尔斯达德判例给执法人员执行米兰达规则打开了一扇变通之门,或者说,艾尔斯达德判例实际上进一步削弱了米兰达规则的效力。  

    (五)卧底警察取得的供述:伊利诺伊州诉伯金斯(Illinois v. Perkins 496 U.S. 292 (1990) ) 

    卧底警察派瑞斯与犯罪嫌疑人伯金斯在同一个监所里,派瑞斯问伯金斯有没有杀过人,伯金斯讲述了他曾经杀过人。伯金斯因此被指控谋杀。辩方提议由于交谈之前没有给予米兰达警告,应当排除该供述。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裁定排除该供述。1990年6月4日,最高法院裁决推翻原判认为:被告人与卧底之间的谈话不是在警察控制的氛围下进行的,不存在强迫供述。肯尼迪大法官说:“被羁押和官方讯问所产生的强迫危险是米兰达规则的前提。”本案不存在强迫的危险。最高法院通过本案说明,卧底警察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虽然违反米兰达规则,但也具有可采性。  

    (六)米兰达规则的生死劫:迪克森案诉合众国(Dickerson v. United States,530 U.S. 428(2000)  

    1997年,警察以涉嫌抢劫银行找到了查尔斯迪克森,警察对迪克森的讯问是以“随便聊聊”的方式进行的,并表明他们已获得搜查证就要对他的住宅进行搜查。由于迪克森知道他的住所中藏匿着作案时使用的手枪、面罩、手套以及经过染色的赃款,所以在警方没有告知米兰达权利的情况下,自愿向侦查人员作出了有罪供述。联邦法院认为,虽然供述是自愿的,但违反了米兰达规则,所以是不可采的。联邦第四巡回区上诉法院根据《1968 年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中规定的口供采用标准是自愿性,推翻了联邦法院的判决,认为本案中的供述是自愿的,所以是可采的。2000年4月19日,最高法院就该案举行了听证;并于同年6月26日以7比2的表决结果做出决定,推翻了第四巡回区上诉法院的裁定。最高法院坚持,就算供述是完全自愿的,因为违反了米兰达规则所以还是不能采纳的。  迪克森案件是自米兰达判例以来对米兰达规则影响最大的一个案例。在最高法院做出裁决以前,很多人猜测米兰达规则这次很有可能被推翻。尤其是当伦奎斯特大法官作为代表发表法庭意见时,大家都认为米兰达规则危险了。因为伦奎斯特大法官属于保守派并且一直以来对米兰达规则颇有微词。但当伦奎斯特在法庭上宣读了米兰达警告后令所有的人“大跌眼镜”。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米兰达规则的胜利,但是,只要我们仔细阅读该案的裁定,就不难看出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做出这一决定时主要考虑的并不是米兰达规则本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是宪法级判例与国会立法之间的效力关系问题。 可以说,迪克森案件是兰达规则经历的一次“生死劫”。  

    (七)米兰达规则“雾里看花”:合众国诉派顿(United States v. Patane 542 U.S. 630 (2004)) 

     塞缪尔派顿由于电话骚扰他的前女朋友而被逮捕,后被保释,但附有不许再给他前女朋友打电话的限制性命令。但他明显违反了这个限制性命令,因此,警察福克斯(Fox) 受命对这件事进行调查。同时,地方缓刑官通知“酒精,烟草和武器管理局”(ATF),派顿作为一个曾经被判有罪的重罪犯非法持有枪支。本纳(Benner)警探负责此事的调查。福克斯与本纳一起来到派顿家中,先是调查了他企图电话骚扰的事,福克斯逮捕了他。本纳(Benner)警探开始告知他米兰达警告,但被告打断了他的警告,说他知道他自己的权利,警官就没有再继续宣读米兰达警告。然后,本纳(Benner)警探问被告有关枪支的事,一开始被告不愿意谈这件事。但本纳(Benner)警探坚持让被告谈谈这件事,后来被告便告诉了本纳枪在他的卧室里。警探找到了枪并逮捕了他。大陪审团以被告非法持有武器起诉了他。地区法院认为警察逮捕派顿没有合理理由,因此违宪。 第十巡回法院判决,认为非法骚扰其前女朋友,已经给予警察逮捕被告合理理由,但裁定枪支不可用作证据,因为是违反了法米兰达规则供述的“毒果” 。最高法院推翻了第十巡回法院的判决,但在本案中并没有形成多数意见。三位法官的意见是说米兰达规则仅是为了防止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只要违反米兰达规则的供述不是警察强迫取得的,根据该供述获得的实物证据是具有宪法可采性的。另外两位法官,也认为实物证据实质上是可采的,但他们并没有讨论米兰达规则本身是否是宪法要求的。从这个案例来看,最高法院也在回避这个问题。  

    三、前途未卜?   

    风风雨雨走过四十年后,米兰达规则的未来将会是什么样的呢?他的前途到底是一片光明还是将走向死亡亦或名存实亡呢?之所以说米兰达规则前途未卜,主要是因为有很多威胁到米兰达规则生存的因素,其中经常使米兰达规则受到致命攻击的是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兰达判例是一个宪法性判例吗?它真的是宪法第五修正案所要求的吗?对于米兰达规则的定位问题,一直以来是其受到攻击的主要方面之一。在米兰达判例里怀特大法官就曾指出:“这一主张??如果没有告知在多数意见中所陈述的警告并且如果没有放弃律师权的话,自我归罪特权将禁止羁押讯问??在该特权历史上或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文字中都没有重要的支撑。”  在密执安州诉塔克判例中,最高法院将米兰达规则描述成“它们本身不是联邦宪法所保护的权利,而是确保不强迫自证其罪权利得以保护的措施。”到1985年最高法院写道:“然而米兰达规则,适用于第五修正案,同时又比第五修正案本身适用范围更广。即使在未违反第五修正案的情况下,米兰达排除规则也可能适用。” 虽然,最高法院称米兰达规则仅是保障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实现,但事实却是,即使没有违反第五修正案,如果违反了米兰达规则也是要排除的。在Beteman Conor G.的《迪克森诉和众国:米兰达规则被认为是宪法性判例,但真的是这样吗?》一文中对米兰达判例的宪法性提出了质疑:“为了得到3501条款违宪的结论,最高法院不得不裁决米兰达判例及其警告是宪法所要求的,为了证明米兰达判例阐述的是宪法的规则,最高法院不得不说米兰达判例的后裔(Miranda’s progeny)也阐述了宪法规则。具有讽刺意义的是,那些组成米兰达判例后裔的裁决是建立在这样一个事实之上,即米兰达规则仅仅是一个‘预防性规则’(prophylactic rule ),而不是宪法修正案。” 从以上可以看出,最高法院自己对米兰达规则的宪法性地位也不是十分自信。  

    第二,米兰达规则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方面是否走得太远,付出的代价太大?米兰达规则的原意在于通过强制警察实施米兰达警告,防止警察运用国家权力强迫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这相当于给警察戴上了一个“紧箍咒”。但是,另一方面,这又很容易发生因为警察的一个错误而放纵一个真正的罪大恶极的罪犯。“据合理统计,‘一般’的罪犯的重罪一年大体有10至20件。保守点说,假设逍遥法外的有罪被告,‘少’关押他一年,他平均一年会犯十件重罪,如果假设逍遥法外的每个有罪犯罪嫌疑人应当至少被囚禁18个月,这是最低估计,那么每次丧失的有罪判决会以十次新犯的重罪为代价。” 这样看来,米兰达规则让人们付出的代价是不是太大了呢?   当然,也有研究认为米兰达规则的实施并没有太大的影响美国警察侦查的效率。虽然是这样,但米兰达规则带来的放纵犯罪的这一后果,是肯定要存在的,就连联邦最高法院自己也是认识到这一点了,在迪克森案件的裁决中最高法院说:“诚然,米兰达规则的弊端是有可能使有罪的被告人逃避惩罚,但是经验告诉我们,国会1968年法案中提出的‘综合全部案情’的检验标准很难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统一掌握和适用。” 从这里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呢:即最高法院似乎也在寻找合适的机会用更好地的规则来取代米兰达规则,现在之所以没有推翻米兰达规则,是因为最高法院认为“他们”还没有找到更好的替代品(虽然国会找到了)。在后来的判例中,虽然最高法院在很多案件中表现出似乎坚守米兰达规则的宪法地位,但最高法院的对待米兰达规则的若隐若现的削弱的态度也是导致米兰达规则风雨飘摇的原因之一。  

    第三,还有一点是对米兰达规则的一个前提假设的质疑,即:除非嫌疑人被告知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之后明知地、自愿地和理智地放弃权利,否则在警察“羁押讯问”期间所作的一切陈述都属于第五修正案“强迫”的范围,因而不可采。 关于这一推论是否成立也一直是大家争论的焦点。有很多情况是,虽然警察没有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米兰达警告,但警察并没有采取任何法律禁止的强迫方式强迫犯罪嫌疑人开口说话,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原因可能认为向警察说些什么对他有好处,即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出于自愿的,警察并没有剥夺犯罪嫌疑人的宪法第五修正案的特权,但按照米兰达规则的那个假设,这种情况下也认为犯罪嫌疑人受到了“强迫”。从这个角度讲,米兰达规则扩大了宪法第五修正案“强迫”的含义或说最高法院扩大解释了宪法第五修正案,这也是导致对米兰达判例受到攻击的一个原因: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对宪法作如此扩大解释?       

    总之,对米兰达规则的任何争论都关系到米兰达规则存废兴亡的问题。但正如乔治.C.托马斯所讲:“要回答是否修改米兰达规则的问题,最高法院应当考虑米兰达规则对警察、检察官、无辜犯罪嫌疑人及有罪犯罪嫌疑人以及公众的利弊得失 。这是个没有明确答案的复杂权衡过程。” 米兰达规则才刚刚走过四十年,按照咱们中国那句古语说的“四十”应当是一个“不惑”的年纪,但从上面的分析来看,米兰达规则还没有走出对自己命运的困惑。我们在米兰达规则四十岁生日之际只能祝福它在不久的将来,真正能够从它所经历的风风雨雨中看清楚自己的命运(过去、现在和未来)不再彷徨迷惘。 

参考文献:  

1、乔治.C.托马斯 著 许身健译 《米兰达规则走向穷途末路了吗?美国警察讯问规则的历史与未来》引自《诉讼法论丛》第8卷。  

2、《证据学论坛》 第六卷。  

3、孙长永 著 《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  

4、易延友 著 《沉默的自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2004级刑事诉讼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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