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向贪官滥发“免死金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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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琳 文章来源:方圆法制 点击数:2295 更新时间:2006-06-23 23:1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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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学界废除死刑的呼声日涨相映照,实务界近年来的“轻刑化”趋势也愈发清晰。以“贪官群体”为例,飞速上升的犯罪数额远远超过我们的GDP增长速度,然而落到判决书上的最终刑罚非但没有保持以往的“水准”,反而屡屡降到普通公众的心理期望值之下。有媒体对2004年以来的一些重大贪污腐败案件进行了量刑统计,发现那些贪污数额达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贪官,几乎都被“死缓化”了。 在贪官的死或不死上,专家与民意的决裂是很值得关注的一种博弈。细心的读者只要稍为翻翻学界经院内的著述与网上网民的匿名评论就可看出端倪。专家们从各种角度论证了“死刑并不具有威慑力”或“死刑的威慑力并不大”,这让大多数的民众犯疑——死刑都不具有威慑力,还有什么刑罚对贪官能有威慑力? 我们得承认“不幸”落网的贪官多有着戏剧化的巧合,如失火烧出了贪官,小偷偷出了贪官,内讧拱出了贪官,敲诈信吓出了贪官,贪官带出了贪官等等。这给贪官们造成的印象是,他们的同行仅仅由于一些偶然的因素才导致了“不幸运”,只要自己谨小慎微多半就会平安无事。 因此,我们的反贪工作最迫切需要改变目前这种滞后的职务犯罪发现机制和惩处机制。若不将疏松的法网尽可能地密织,手握权柄的官员便很可能在权力寻租的诱惑之下败下阵来。 在一个尚不能保证“伸手必被捉”的制度环境下,放宽对落网者的惩罚只能是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以新的不公去平衡旧有的不公,只能导致另一个不公。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考量,如果贪污10万元和贪污1000万元均被判处无期徒刑,理性的犯罪人人的理性在不理性的犯罪中仍然无法排斥自然会选择1000万元作为犯罪的目标。如果不能较早地发现贪污腐败行为,贪官的涉案金额就不可避免会日益高涨。而如果相似的情节,贪污100万元被判处死刑,贪污1000万却被判处死缓,则不仅我们赖以为司法基石的“法制统一”原则被破坏,维系整个社会稳定的公平、公正体系也都将被动摇。对腐败犯罪的“轻刑化”趋势已经导致了贪污犯罪上的一些新动向。所谓“亏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口号流传,暗示着我们的刑事政策在近年来可能出现了偏差。 对于贪官们来说,被判死刑的案件个个相似,因为他们都罪有应得;轻判免死的案件则个个不同,实践中的从轻、减轻的理由林林总总,但对于未发案或未判有期徒刑的贪官们而言,却有着实实在在的启发和借鉴。 如余振东版,其免死金牌技巧是:潜逃国外,那些已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更理所当然地成为首选地。时下与我国签订有引渡条约的毕竟在少数,即便通过艰苦谈判达成引渡协议,一般也要受“死刑不引渡”的约束。涉案金额4.82亿的余振东最终被判十二年,就是中方在美国遣返余振东之时所作出的承诺。 再如刘志祥版,其免死金牌技巧是:自首立功。这位涉案4000多万元的汉口火车站前站长近日虽被法院认定“犯罪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但判决书笔锋一转,“被告人刘志祥在本案中能主动交代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好个自首立功,这仿佛在暗示其他贪官,“犯罪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其实都不打紧,没被揪出来是命好,被抓到只要给点自首立功表现,就具有从轻情节,“免死金牌”到手也! 法律鼓励自首和立功,是为了给真心悔改的犯罪人一线机会。这一机会并不应成为惯例——从轻处罚的前提应结合具体的犯罪事实,且在定罪量刑中,不能起主导作用。 民心不稳、法治不彰的结果并非我们所乐于见到。要避免这样的恶果,就应在坚持依法惩治落网者的前提下,不断降低职务犯罪的犯罪“黑数”。这里的“依法惩处”即指“罪刑相适应”,不管是贪官,还是小民,都不能量刑畸重,亦不能处罚畸轻——贪官的“免死金牌”可是滥发不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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