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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雄善 金 涛】刑事上诉状         ★★★
【胡雄善 金 涛】刑事上诉状
副标题:
作者:胡雄善 金 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146 更新时间:2008-04-15 23:11:47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 z某某 以下略*******

上诉人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不服 gz 县人民法(2008) * 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对一审判决关于“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 z某某 犯滥用职权罪的指控实事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认定不持异议,但认为一审关于受贿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现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对上诉人作出公正的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 一审判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采信非法言辞证据。

    1、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采取了连续、不间断的疲劳讯问方式来获取上诉人的有罪供述,其间连续讯问四天四夜,时间长达88个小时。上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也供述“人很困,没得睡觉”,证实了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事实。上诉人从2007年4月29日16时从看守所提出,前后四天四夜,是在检察机关设立在顺昌看守所的“特审室”进行审讯,这也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述采取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有罪供述,一审法院均错误地采信。

2、一审判决采信的主要证人的取证地点都违反了法律规定: *** *** 均在浙江 *** 市南亚大酒店询问, *** *** 武夷大酒店询问, *** ** 县左岸宾馆询问, *** *** *** *** 饭店询问, *** 在邵武市交通大厦询问。这些证人证言违反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取证地点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取证。一审判决中的“说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且不能自圆其说。根据刑事诉讼法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二、 上诉人在侦查阶段曾有多次无罪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刻意隐瞒,拒不提供,但一审法院不但没有依法查明,而且还予以肯定。

    1、一审判决认为侦查机关没有依法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合法的,事实上一审判决所引用的《通知》的第二条已经明确规定“ 第二步,从2006年年底开始,中西部地区分州市级院和 东部地区县区级院 注:gz县检察院在此范围 )办理贿赂案件和职务犯罪要案,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像。 ”。因此,侦查阶段的讯问必须全程制作录音录像,否则,公诉机关就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上诉人在顺昌“特审”期间,侦察人员制作《讯问笔录》8份,其中只有2007年5月3日8时57分的审讯进行了录音录像,侦查机关未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一审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

2、上诉人在2007年5月9日至9月11日整整四个月期间,曾被8次提审。庭审阶段,公诉机关仅提交了2007.7.10.8:50的一次《讯问笔录》,还有7次没有提交,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不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都应当制作笔录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审庭审阶段,上诉人已向法院明确说明这些证据都是上诉人的无罪供述和辩解,但一审法院却在判决中错误地认定“并非每次讯问都有制作讯问笔录”,这样的认定没有任何实事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 一审判决混淆了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的界限,颠倒了指控犯罪的证明责任,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证据规则。

    1、在一审开庭审理前,证人 ** 已向一审法庭提交了新的证人证言,而一审法庭不仅对以合法方式提交的证人证言置之不理,反而采信公诉机关提供的非法言辞证据。

2、上诉人在庭审阶段已经多次说明了关于侦查人员将所谓的行贿人、行贿时间、行贿数额写在纸上强迫上诉人照说的事实,庭审播放的视频可以清楚地看到上诉人在回答讯问时,频频低头下看的镜头,这些细节已经印证了上诉人的当庭辩解。但一审法院却认为上诉人没有举证予以证实。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应当公诉机关提供,上诉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视频资料是侦查机关制作的,在上诉人人身被羁押的情况下,这种反常的视频画面完全应当由公诉机关承当举证责任,并作出合理的解释,但一审判决却明显颠倒了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四、一审认定上诉人收受贿赂人民币12.06万元,其中有 10.7万元上诉人确实没有收到,已收到的部分亦属违纪金额。

一审认定上诉人 收受 *** 1.5万元, *** 3万元, *** 2.6万元, ** 3.6万元,计10.7万元一节,上诉人多次予以否定,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确实的、充分的、能够得出唯一性结论的证据,现有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存在违法取证、供供矛盾、证证矛盾、供证矛盾的严重问题,而这些矛盾和问题没有合理的解释,得不到合理的排除,说明主要的犯罪事实没有查清,主要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上诉人恳切要求二审法院明察!

五、上诉人的重大立功情节在一审判决中没有依法认定。

上诉人有检举原 ** ** 局局长 h 某某受贿的事实,公诉机关也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材料,证实该犯罪嫌疑人受贿金额为28.7万元。根据刑法第383条和第38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一审判决认定被检举人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完全是对法律的误解。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被检举人只要法定刑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即可认定检举人有 重大立功表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实事求是,秉持公正,撤销原判,对上诉人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z某某

                        二○○八年四月八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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