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雄善 金 涛】蔡XX故意伤害案二审减刑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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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雄善.金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462 更新时间:2008-08-15 22:3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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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17日中午,酒醉后的蔡XX无故打伤孙XX的左眼,致孙XX的左眼球被摘除。2008年6月4日,延平区人民法院以(2008)延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蔡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蔡XX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本律师应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被采纳。
2008年8月8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南刑终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延平区人民法院(2008)延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改判蔡XX有期徒刑6年(即二审减刑3年)。
蔡XX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受上诉人蔡XXX亲属的委托,经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南平分所指派,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对延平区人民法院[2008]延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关于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不持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量刑明显畸重,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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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蔡XX量刑明显畸重。
尽管上诉人蔡XX酒后伤人,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但本案具有偶发性,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小。一审判决片面强调刑法的惩罚功能,而忽视了刑法的教育改造功能,对上诉人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实属量刑明显畸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综上,…………辩护人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上诉人蔡XX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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