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雄善 金 涛】股东会纪要 |
副标题: |
作者:胡雄善 金 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690 更新时间:2009-02-21 16:1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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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有限公司
股东会纪要
会议时间:二00九年元月*日
地点:南平**宾馆八楼第*会议室
出席会议股东:陈 *、胡**、陈**、廖**、廖**
列席人员:(略)
会议内容:
(一)对《**煤矿转让款对帐细则》“未提供单据款金额”中,陈**已提供票据且帐款一致的金额进行确认。
(二)对《**煤矿转让款对帐细则》中未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的责任股东及金额进行确认。
经参会股东研究讨论,一致达成以下决议:
(一)经参会股东一致确认:陈**办理支付部分**煤矿转让款,已将本人应承担的出资金额及经手款项汇至《**煤矿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名下,每笔款项的银行转账原始凭证经参会股东现场审核、列席人员见证,并由相关银行确认,均真实有效。
(二)经参会股东一致确认:根据陈**提供的银行原始票据,陈**帐款一致的金额为575万元。其中:
序号 |
姓名 |
金额(万元) |
汇款银行 |
汇款时间 |
备注 |
1 |
陈** |
300 |
农行 |
2008.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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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建行 |
20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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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建行 |
20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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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胡** |
20 |
信用社 |
2008.5.5 |
原<细则>是90万,现增补20万元。 |
3 |
廖** |
75 |
信用社 |
2008.5.27 |
详见本纪要第四条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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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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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款项(共计575万元)从《**煤矿转让款对帐细则》“未提供单据款金额”中予以核销。
(三)《**煤矿转让款对帐细则》中未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的责任股东为苏**,实际金额42万元,该事实已与苏**电话联系,并回复传真,现场确认。提供银行转帐凭证等相关手续由苏**负责补齐。
(四)2008年5月27日,《**煤矿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委托廖**将75万元股东出资款代转至吴**名下,该事宜廖**已向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做出了详细的说明(附:吴**收条复印件)。该笔款项择日共同核对。
(五)与陈**有关的往来帐目核帐事宜,经本次股东会议已全部核对完毕。
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按手印):
列席人员(签名及按手印):
二00九年元月*日
(本纪要共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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