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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胜诉的民事案件(三)         ★★★
近期胜诉的民事案件(三)
副标题:
作者:金 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763 更新时间:2010-01-17 20:11:41

简介本案原告因在作业过程中受到伤害,遂以雇员损害赔偿为由将S**诉至法院。举证期间,S**以Y**是雇主为由,申请追加Y**和***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延平区法院追加两被告后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承担20%责任,被告S**承担80%责任,其余追加的两被告不承担责任。

代 理 词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受被告Y**的委托,经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南平分所指派,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Y**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Y**对原告的损害结果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被告Y**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一)可以证实:南平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平市**工程公司于2009年6月签订了水泥供销合同,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提交的证据(二)任职证明可以证实:Y**是南平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人员,不是所谓的“水泥经销商”,销售水泥是Y**的职务行为。提交的证据(三)可以证实:被告S**与南平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具体工作范围包括水泥的运输、卸货等。S**也已经从南平市**物质有限责任公司处领取了卸车费。

    被告S**虽然申请了证人严济东出庭作证,试图证明Y**与原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代理人认为:要判断是否形成雇佣关系,关键是看:雇主和雇员是否达成雇佣的意思表示;雇员是否按雇主的指示提供劳务。根据举证分配原则,主张雇佣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提供书面合同、缴纳保险凭证和报酬发放凭证等直接证据。本案中,严济东的证言作为言词证据,证明力较弱,该证据作为孤证不足以支持被告S**的抗辩请求,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在庭审的质证过程中,证人的陈述漏洞百出,难以自圆其说,而且与本案基本事实完全不符,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代理人建议法庭对其主张Y**与原告之间是雇佣关系的证言不予采信。

    二、被告S**作为雇主,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直接证明其与S**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根据原告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可以证实二者之间确实存在雇佣关系: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南平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或Y**存在过失行为。因此,S**作为承揽人,应对其承揽工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自行承担责任。

    其次,供销合同中没有约定卖方需要为买方遮盖水泥的义务,**公司或是Y**不可能指示承揽人S**承担遮盖水泥的工作。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也没有对卖方规定类似的强制性义务。《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就是说,无论是合同附随义务还是交易惯例都应当由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将货物卸到指定地点,并且经过工地人员点收,**公司与工程公司之间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买卖合同也已履行完毕。

    再次,根据原告起诉状中“装卸的工钱由被告(S**)收取,在被告提取10%的管理费后,我们才能从他手里领到工资”的陈述,一方面,能够进一步证实S**是承揽人,另一方面,也证明被告S**与原告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S**作为雇主,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在作业过程中存在过失,应根据其过错程度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尽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根据原告起诉状中“在搬运篷布准备遮盖水泥的过程中,不慎碰动了水泥包,几袋水泥滑落砸到原告小腿上,将小腿骨头砸断”的陈述,可以证实: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从事危险作业时,疏忽大意,才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告的过失行为与发生的损害结果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告应依据其过错程度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Y**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Y**对原告的损害结果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告S**申请追加Y**作为本案被告,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被告S**作为雇主,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在作业过程中存在过失,应根据其过错程度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金   涛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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