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万年历 | 福建南平律师查询热线: 13905092639 18105996969
0599-8619797
欢迎登陆闽北第一个律师服务网站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      亚轩律师真诚为您服务      欢迎登陆本站查询闽北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 >> 胡雄善律师在线 >> 民商代理 >> 民商代理 >> 正文
近期胜诉的民事案件(十一)【金 涛】         ★★★
近期胜诉的民事案件(十一)【金 涛】
副标题:
作者:金 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096 更新时间:2011-04-26 14:06:19

简介***茶庄因楼房公共部分失火,引发消防喷淋启动,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遂以侵权为由将****物业公司及南平****股份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南平****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

代 理 词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受被告南平****股份公司的委托,经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南平分所指派,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现根据双方质证及庭审调查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及提交的书面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公司存在过错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公司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原告是承租人,被告****公司是出租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附件已经证实租赁物的外墙是面砖和钢化玻璃、内墙是水泥砂浆打底,也就是说被告交付的租赁物中的附属物均不是可燃材料,不存在瑕疵。《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第4款也约定“租赁期间,乙方自行负责商铺内部的防火、防盗及财产安全。乙方需向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该商铺范围内的有关财物、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在该商铺范围内的赔偿,由乙方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作为承租方的原告并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投保义务。

原告在装修方案实施前不仅没有向物业管理部门履行申报审核手续,而且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随意拆建、改建公共墙体部分,原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

原告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提起侵权之诉,那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1、被告****公司是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2、被告存在过错;3、原告的财产损失与被告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代理人注意到原告虽然将被告****公司列为本案被告,但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在履行出租合同过程中存在着侵权事实。

二、原告将其自身因素造成的损失任意扩大,其诉求金额没有事实依据

《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火灾成因第二点恰恰证明在火灾初期,原告作为房屋使用人未能及时扑灭,防、灭火意识淡薄,茶楼内毁损的空调、茶叶、茶叶包装盒等均为原告自行添置的可燃物,同样,也没有相应的防水包装,原告对防止损害结果的扩大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原告装修商铺及所用的材料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并经物业审批认可方可实施,该合同签订前并未提交物业审核,原告提交的装修合同及发票不具有关联性。原告提交的财务状况报表、劳动雇佣合同、工资签领单等书面材料其真实性令人质疑,不能证明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原告及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应对火灾发生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火灾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原告的财产损失为33578.76元。同时,《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火灾成因第二点也证明在火灾初期,原告作为房屋使用人未能及时扑灭,防、灭火意识淡薄,茶楼内毁损的空调、茶叶、茶叶包装盒等均为原告自行添置的可燃物,同样也没有相应的防水包装。结合庭审中已经查明的原告未按《房屋租赁合同》自行办理财产保险;在承租物二次装修前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在墙体开洞,破坏租赁物主体结构等事实,原告作为承租物的使用人,未充分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应对火灾发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代理人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金  涛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欢迎您访问 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网站   闽ICP备12024329号 制作维护:南平元九网络  网站管理

    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网站 福建闽北(南平)律师:南平律师 邵武律师 武夷山律师 建阳律师 建瓯律师 光泽律师 顺昌律师 浦城律师 松溪律师 政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