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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宪法权威  树立宪政意识         ★★★
维护宪法权威  树立宪政意识
副标题:
作者:胡雄善 文章来源:原创 点击数:6544 更新时间:2005-01-12 21:16:01
 

 

 

维护宪法权威  树立宪政意识

——纪念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

胡雄善

(2002年10月25日)

(本文原载于《南平人大》2002年第5期)

    1982年对于中国法制编年史而言,无疑是一个值得纪念的年头。20年前,一部崭新的宪法颁布实施,从法律制度上昭示了一个新时代的来临。这是继1954、1975、1978年宪法之后,新中国颁布的第四部成文宪法。在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之际,回顾宪法在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理性地分析存在的问题,深入探讨应对措施,进而维护宪法权威,树立宪政意识,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继续推向前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82年宪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大法。它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求,突出强调了宪法本身的权威,同时在确认公民基本权利上取得了重大进步,一方面将公民基本权利一章提到了“国家机构”之前,提高了它的宪法性地位,使得宪法体系更具有科学性,另一方面还恢复、补充和新增加了若干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充实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在20年的发展历程中,现行宪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维护,立法工作不断进展,基本结束了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局面,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我国宪法的发展,尤其是1982年宪法及其后的三个宪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及“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宪法本身以及宪法的贯彻实施仍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首先,宪法的地位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有的还未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我国长期以来只注意宪法对国家机关的授权,而忽视了宪法所应承担的对国家机关进行限权的作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在体制上缺乏对权力监督的机制,特别是由于长期以来未能建立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机制,而且司法活动中排斥适用宪法,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宪法的权威性以及国家法制的统一。其次,普通民众对宪法的贯彻实施表现出陌生和冷淡。宪法在我国似乎只是一个属于法学家讨论的问题,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则是遥不可及的,四十多年的宪政实践表明,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第三,执法机关未把宪法作为最高之法来对待,权力机关没有应有的权威来监督和控制其它国家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出来的宪法其实尚未真正完成人民交给它的使命,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部名义上的最高法。公民在受到不法伤害时,想到的不是宪法;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不会想到宪法也是需要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会用宪法来做判决的依据,仍然将宪法排除在可以引用的范围之外,更谈不上用按照司法程序去追究违宪行为。第四,法律工具主义思想仍在流行,宪法仅仅是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诸多手段中的一种,无足轻重的宪法现状与宪法所应具有的最高权威形成了极大的反差。

    那么,如何维护宪法权威,树立宪政意识,使宪法和法律真正得到“一体遵行”?

    第一、要充分认识宪法意识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致性。强化宪法意识与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高度的一致的。1982年宪法序言经过1993年、1999年两次修正案,使邓小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成为我国的国家理论,这实质上是建国指导思想在宪法中的体现。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充分证明邓小平理论是科学的正确的建国思想和方法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可以理解为宪法意识在党建理论上的深化。1982宪法否定了在我国存在着一个剥削阶级,扩大了人民的范围,使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得到了发展,从而使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进一步扩大。1983年修宪时将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的补充,而1999年修宪时把非公有制经济提高到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高度,使先进生产力代表的思想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1982宪法在1993年修宪时明确我国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1999年修宪时明确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实际上是在上层建筑领域进行主动的改革以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江泽民关于中国共产党是先进文化代表的理论与宪法确定的根本任务也是完全一致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其核心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人民群众根本意志的体现,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里宪法目标与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全一致。因此,强化宪法意识就必须认真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第二、大力宣传宪法,把民主法制实践和民主法制教育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指出:“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就会形同虚设。”因此,一要加强普法教育,不断地提高干部和群众遵守宪法法律、依法办事的素质和自觉性。要把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教育列为第一重点,普及宪法和实施宪政的主要对象应当是各级党政机关和党政领导干部。因为他们掌握着国家权力,宪法要依靠他们来自觉遵守和实施,往往也只有他们才有资格成为违宪的主体。要增强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而不从,”执法人员的洁身自好本身就是宣传的活材料。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目标已经载入宪法,这就意味着今后如果有人再搞人治,破坏法治,就不只是违法,而且是违宪行为。而这种违宪行为的主体,不可能是一般民众,只能是掌握国家权力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官员。只有他们掌握了法律,增强了法律意识,才能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才能带动群众学法用法,把表现人民意志的法律交给广大人民。二要对群众进行民主法制教育。基层民主建设实践证明,单靠一般性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把对群众的民主法制教育和群众自身的法制实践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民智未开”是中国国情之一,这是公认的事实,是中国民主化的一个障碍,只有把民主法制的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民智才能从“未开”发展到“大开”。十五大把“扩大基层民主”看成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并提出“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等有力措施,使“扩大基层民主”的任务能真正落到实处。这对挖掉根深蒂固的人治的根子,提高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是大有好处的。宪法的宣传和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必须让群众在实际生活中感受到宪法的存在和意义,从而更加自觉地维护、捍卫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以宪法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就是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强化宪法意识,树立宪法观念,培养广大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坚定公民的社会主义信念,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自觉捍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三、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国当前所需要的改革,不应该只是单项的、单科独进型的改革,而是必须包括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全方位的、整体性的改革,因为改革需要配套进行,而不能孤立进行。在多种改革之中,经济体制改革应居于首要地位,因为实现国家现代化、发展生产力的任务,只能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来完成。但是,经济体制改革又离不开政治体制改革,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的配合。邓小平同志说过“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态度一要积极,二要稳妥。这是因为,目前已经存在政治体制改革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的情况,如果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难于彻底;而政治体制改革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一般性问题,而是至关重要的政治权力配置问题。中国情况复杂,困难很多,在触及许多人利益的问题上,不可冒然行事,需要审慎从事,否则就可能影响到政治和社会的稳定。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分阶段进行的,既有能够解决改革发展需要、又不超过社会可承受程度的近期任务,又有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高难度问题的远期目标。邓小平同志明确曾经指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能否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能否使宪法至上的原则得到实现,这是衡量法治和人治的关系是否已经处理好的首要标准,而这个问题只能通过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途径来逐步解决。因为宪法至上原则的实现必须以理顺党政关系为前提,而解决党政关系这一深层次的问题又依赖于政治体制改革远期目标的实现。可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处理好党政关系以及法治和人治的关系,这三者是辩证统一的。

    第四、坚持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建国以来我国在宪法发展过程中得出的一条经验教训是,光有一部字面上规定得完善的宪法,并不意味着宪法在实践中就能够真正地起到根本法预期的法律作用。有了一部好的宪法,还要学会如何使用,不然,不仅宪法不可能得到好的实施,宪法的权威地位也会丧失殆尽。1954年宪法是一部好的宪法,但是,仅仅三年后,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就在反右扩大化中遭到践踏。至于十年动乱,虽然宪法尚存,但在法律虚无主义甚嚣尘上的年代,早已成了一纸空文。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虽然也具有比较完整的结构形式,但是,它们都只简单地起着传声筒的作用,不可避免地打上了时代“左”的烙印,所以这两部宪法不过是为匆匆过客。1982年宪法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特别是有宪法不依的状况,不仅通过宪法自身肯定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而且还确立了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其间虽经三次修改,但其宪法精神至今仍熠熠生辉。就现行宪法在社会公众中的印象而言,不过是与组织国家机构有关的根本大法,似乎与公民的切身法律权益没有直接的关联,这就导致了宪法预期法律作用与社会公众认知的宪法的社会作用之间出现巨大反差,这无疑会给充分有效地发挥宪法所具有的法律功能设置了障碍。应当说,作为体现了现代宪政精神的宪法,不仅仅是一种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也不是简单地规定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它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它以人民主权学说为基础,强调法律具有优于任何国家机关所拥有的国家权力的权威。宪法至上才能保证“法的统治”,宪法如果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那么,“法的统治”权威就是有限的,在法律权威无法涉及的地方,人治仍然具有生存的空间。所以,我们在强调依法治国的时候,如果是从法治原则来理解,这里的“法”首先应当是宪法。否则,法治便无从谈起。我们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这里的“法治国家”必然是不受人治影响的以宪法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为基础的“宪政国家”。所谓“宪政”,其权威性基础不是来自于某个个人或团体,而是来自于现代民主政治,只有民主政治才能产生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宪法。总结建国以来我国宪法的发展历史,特别是1982年宪法产生以来实施宪法的经验和教训,必须旗帜鲜明地用“宪治”来代替“法治”,用“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如果把宪法推到历史的前台,给予其崇高的社会地位,那么,宪法所确立的一整套社会制度必然会在实践中成为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要在全体公民中树立这样一个宪法观点,即尊重宪法,就是尊重法律法规,贬低宪法权威就等于降低了法律法规的权威。只有强化了宪法的权威与尊严,法律法规的权威才能得到必要的尊重。

    总之,维护宪法权威,树立宪政意识,推行依宪治国是一个大课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以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为前提,依法治国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宪法历次修改体现的基本精神,实行人治还是法治,这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根本不同的方略。可以说把依法治国写进宪法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封建历史漫长的国家来说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在加入WTO的今天,其深远意义正在日渐显露出来。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天生就是一个规则经济、一个法制经济,它从一开始产生起就是由众多的规则来调整的,而市场经济主体天生的平等与意思自治的内在要求,本能地需要法律的至上权威,需要宪法的至高无上权威的保障。在纪念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的日子里,我们热切希望,通过第二个“12.4法制宣传日”的推动,能进一步在全民、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中普及和强化宪法意识,促进社会主义宪政的顺利实施,而不只是追求形式上的热热闹闹,忽视实质上的改革。只有宪法的权威得到了政府和全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才能得到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才能得到切实遵守,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才能得到充分的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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