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万年历 | 福建南平律师查询热线: 13905092639 18105996969
0599-8619797
欢迎登陆闽北第一个律师服务网站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      亚轩律师真诚为您服务      欢迎登陆本站查询闽北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 >> 胡雄善律师在线 >> 法制天地 >> 百姓关注 >> 正文
公交车关门为抓扒手 无辜者误事能否赔偿         ★★★
公交车关门为抓扒手 无辜者误事能否赔偿
副标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网 点击数:2168 更新时间:2005-01-12 23:17:47
 

公交车关门为抓扒手 无辜者误事能否赔偿

新闻背景:春节前夕,公交扒窃案件进入高发期,公交车上发生扒窃案件时司售人员往往会采取立即报警、关闭车门不准任何人下车或将车开进附近派出所的做法 。但据一些公交司售人员反映,近来,车上乘客不配合的情况十分频繁,其理由是:不是不愿意配合公交、公安部门的工作,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如何补偿?

事件:谁也不准下车

一位女乘客气呼呼地冲售票员说道:“开不开门,我急着要去驾校学车刷卡呢!误点了,你负责呀?”

 “太不像话了,我要投诉,我都迟到了,公司扣我工资,你们谁赔?”一位小姐满脸怒气边说边拨通了投诉热线。

 “手机被偷了可以同情,可让全车人死等几十分钟合情理吗?”一位小伙子敲起了车门。

虽然售票员一遍遍重复着:“大家相互理解点儿,110马上到……”但仍无法止住吵闹声。

——有一女子在该路公共汽车上被扒手盗走手机和钱包,几十位乘客被关在车内二十多分钟不准下车,直到110民警赶来。这是近日记者在北京403路公交车上亲眼目睹的一幕。

牢骚:我们里外不是人

403路公交车上的司机对记者说,乘客东西被偷,他们尊重被窃乘客的要求,会遭到车内其他乘客的埋怨;可不尊重被窃乘客,又会被投诉,一句话:“我们里外不是人。”一人丢东西,满车人成“嫌疑”虽然有点冤,但他们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另外一位735路公交车的司机也称,这种事在他开的车上也发生过,有时车还直接开进派出所,要是抓住了小偷,事情还好办,要是抓不着,什么样的话都有,说得最多的,就是这样那样的损失谁来补偿?

现状:应否补偿尚无规定

北京市公交总公司有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这类公交突发事件处理中,其他乘客显然是无辜的,所以公司向他们表示道歉,但目前对因此而造成一定损失的无辜乘客是否应给予补偿,还没有相关规定。类似的质疑,我们也听到不少,现行的运营制度的确有不完善的地方,我们也一直在想办法解决这个令人两头为难的事。

一人遭窃,全车人被扣留,无辜乘客如果真的因此而造成了损失该不该获得补偿?记者采访了一些市民。

观点一:为了遏制犯罪,不应动辄言补偿

曾经有过在公交车上被窃经历的安女士说,将心比心,如果是你自己的钱财被偷,你能不着急?你会不让司机、售票员关闭车门、帮助你寻找?如果一到站就打开车门,小偷可能乘机逃脱。小偷被抓的机率减少,这样会助长偷窃之风。为了遏制犯罪,为了净化社会环境,每个人都该作出奉献,不要动不动就要补偿。

观点二:公交公司应该考虑补偿措施

在乘客当中有一位姓杨的某高校法律系学生,他认为,每一个主体的权利都是平等的,没有人有权以牺牲一种权利为代价去换取另一种权利。失窃者有找回失物的权利,无辜的乘客也有实现自己乘车及时赶到目的的权利。我们很难一厢情愿地认为失盗者的利益更重要、更应该得到优先保护。退一步说,就算优先考虑失盗者的利益,那么又有谁能保证事后其他人的利益能够得到补偿呢?从某种角度说,乘客上车买票,就等于同公交公司达成了运输协议,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乘客按时(惯例所用时间)送达目的地。如果司售人员关闭车门,阻止了乘客在应该下的站下车,就等于违反了协议,公交公司应该对无辜乘客的损失有补偿措施。

观点三:应履行紧急情况下的特殊法律义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说,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所发生的无形损失,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加以规定。一般来说,由于司机的行为属于公益行为,因此,除非司机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否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乘客上车就意味着与公交公司之间签订了乘车合同,而遇到紧急情况,需要等待“110”处理时,司机有权采取紧急措施,这种行为应当视为乘客乘车时所应当接受的乘车合同中的必要条款。只要司机采取紧急措施时是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免除法律责任。乘客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必须服从公交公司的乘车规章,履行乘车合同在紧急情况下所产生的特殊法律义务。对这些平常看着简单、在特殊的情况下,又会变得非常复杂的合同关系,必须结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综合作出判断。

观点四:为公共利益,每个人都应分担社会成本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俊海分析说,出现这种情况大致会产生三种结果:第一,大伙都不配合,要求开门或开车;第二,由公交公司埋单;第三,由失主赔付。很显然,这三个方案都不合情合理。因此,还是应该提倡相互谅解,坚持诚信原则,不能违背法制精神,大家应该相互协作配合,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如果大家都不给予配合,那么这不是一个诚信社会所要求的。我们在关爱别人的同时,自己也会被关爱。每一个人都应该分担一些社会成本,要考虑到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这样有利于遏止偷窃行为、维护安全秩序、恢复良好的社会风尚。

面对如此现状,有无较为合理的解决办法呢?记者采访了两位反扒民警。

办法一:损失不大可以不限制其他乘客

上海市公安局一位反扒民警对记者说: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向群众宣传反扒经验和技巧,增强市民对窃贼的“免疫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公交扒窃案件的发生。同时,作为失窃乘客也应该体谅他人,如果丢失的东西不是很重要或者损失不大,在宣布自己丢了东西的同时,也可以允许司机开车门让其他乘客正常上下车,这样做,一是起到提醒乘客、震慑扒手的作用,二是可以避免因时间延误造成更大的损失。

办法二:提高出警速度,做好出证工作

北京市公安局一位从事反扒工作数十年的退休民警说:“根据我的经验,要加强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110接警后,要尽可能快的赶到现场,尽快处理案件,使公交公司尽量按时将其他乘客送达目的地;二是建议公交公司,做好出证的工作,对那些需要车队出具证明的乘客应满足他们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他们的损失。”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欢迎您访问 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网站   闽ICP备12024329号 制作维护:南平元九网络  网站管理

    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网站 福建闽北(南平)律师:南平律师 邵武律师 武夷山律师 建阳律师 建瓯律师 光泽律师 顺昌律师 浦城律师 松溪律师 政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