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我率国家高级检察官访问澳大利亚。在新南威尔士检察院,当我问到如何处理检察官违法乱纪案件时,州检察长竟不知这个概念。
他睁大眼睛反问我是什么意思?经随行的翻译刘芮含反复比划翻译,州检察长总算明白了我的意思,连声说:“no、no、no……”
据介绍,到目前为止,澳大利亚百年来还没有发现一起法官、检察官收礼受贿等违法犯罪案件。
我们一行访问的检察官听后感到惊奇:是什么原因会有如此廉洁奇效呢?于是,我着手研究澳大利亚的检察制度。
澳大利亚二十世纪初成为独立的联邦国家,也由此拥有了自己的刑事司法体系。检察制度作为其组成部分历经百年后,在宪法规定的国体、政体框架下,在沿袭英国传统体制的同时,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澳大利亚检察制度实行的是联邦检察机关与州检察机关双轨制,检察机关以控诉为基本职能,始终奉行普通法传统。
从内政到外交,澳大利亚与英国已不存在依附关系,但英国女王仍是名义上的最高国家元首。这种名实不一致的政体在监察体系也有体现。如出庭公诉的检察官称为Crown Prosecutor,直接可译为“皇家检察官”。在庭审过程中,无论法官还是辩方律师,更经常将检察官简称为The Crown,即“皇家”。澳大利亚检察系统对此有着简单明了的阐释:Crown is Community,“皇家指社会”。
澳大利亚联邦由新南威尔士州、昆士兰州、维多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首府地区、北部地区等六州二区组成。由于历史原因,澳大利亚宪法赋予各州和地区很大的自治权利,对联邦权力作了较多的限制。这一点对刑事司法的直接影响就是,联邦与州的刑事司法系统虽有联系和衔接,但基本上相对独立;各州刑事司法系统间相似之处很多且相当注意彼此协作,但决不雷同。顺理成章,作为刑事司法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联邦及各州共九个检察院,各自独立,并由各自下设的办公室形成九个独立的检察系统。
澳大利亚九个检察院自成系统,互不隶属,但各检察院、系统内部,从名称、组织形式、地位、任务、职权等方面,都具有绝对的统一性。正因这一特点,兼之司法制度的相似性,各州检察系统之间虽彼此独立,但在法律统一实施和司法协作方面也不存在很大的障碍。
无论联邦还是州检察院均以公正和有效的公诉为自己的根本职责。虽然“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保障法律被良好的执行,促进司法的公信力”等也常被设计成检察机关的任务和目标,但其实现均以高质量的公诉和有效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和秩序为载体。
澳大利亚总检察长是国家第一法律官员,就国家的全部刑事司法事务向议会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联邦检察院和州(领地)检察院的工作均在国家总检察长的领导之下。
总检察长拥有民选议员和政府部长的双重身份。作为议员,就刑事公诉事务向议会负责;作为部长,则要充分尊重检察长的决定,保证其不受政治影响而正当行使职权。
联邦检察院根据《1983检察长条例》设立,1984年正式开展工作。检察长由国家总检察长代表女王任命,法定任期七年。
联邦检察院总检察室设在堪培拉,其职责是,向检察长提供政策和法律建议;控制并协调全澳公诉工作;在全国范围内与各相关机构联络;为检察长提供行政支持。此外,总检察室还负责根据条例规定的联邦犯罪及相关财产程序。
联邦检察院还在以下城市设立检察室:悉尼、墨尔本、布里斯班、波丝、爱德雷德、霍拔、达尔文。其中,布里斯班检察室还下设汤斯维尔和坎斯两个办公室。地区检察室负责当地公诉事务及附带民诉程序。
联邦检察院设检察长一名,副检察长6名,助理检察长2名。其中检察长和第一副检察长负责联邦检察院及总检察室工作,其他检察室各由一名检察长或助理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每年两次定期研究公诉政策及相关运作事宜。联邦检察院的基本职责是对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
在刑事诉讼中一起案件发现线索后,警察负责调查取证活动,侦查终结后,有一个听证委员会开始对警察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听证,决定是否开庭,听证委只负责审查证据是否足够,是否符合开庭条件,但不作判决,听证期间不能传唤证人,嫌疑人可以在听证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如听证委员会认为证据符合开庭条件,可以进入审理阶段,那么,检察官就可以进行正式的审查,审查证据是否足够。如需要重新侦查、补查,可以让警察再补查,补查完毕后,检察官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了,可以提出起诉状,进行庭审。庭审时,检察官可以发问被告人,看认罪还是不认罪,如果认罪,可由法官直接判决,如不认罪则继续进行庭审。检察官可以要求下属的律师协助控诉。此时,检察署及律师可以和被告律师协商如何定罪比较合适,检察官有权改变指控程序和认定犯罪的轻重,但必须是合理的。
庭审时,除法官外,还有12人的陪审团。成员是随机抽取的,他们都来自公民。意见不一致时,可以商量,但最多只能有三次。如三次仍达不成一致意见,解散陪审团,重新组成新的陪审团。陪审团决定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法官决定量刑。讨论时,检察官可以列席陪审团,给陪审团介绍案情,检方也可以传一些证人,被告方律师也可以交叉讯问,证据提交完后,检方工作即告一段落。陪审团成员在讨论被告人是否有罪时,必须全部通过,达成协议,才能判决,如果不是全体成员一致通过,可能会改判。一起案件判无罪后,检察官不能再起诉。
在澳大利亚,筛选检察官是很严格的。政府从律师中选拔检察官。这些律师至少要有10年工作经验,80%的候选人为出席律师,剩下的20%的候选人可能是大学教师。澳大利亚的大学法律本科生毕业后不能立即成为检察官,他们必须通过司法考试,从律师干起。在澳大利亚,国家对检察官的期望,就是保持其职业的荣誉和尊严,信仰法律。
在访问中,导游小王说到澳洲检察官法律信仰的养成时,给我们说了美国大法官卡多佐讲的《天空守望者》的故事。我觉得挺受启发,便记录下来。
布拉赫生于丹麦一个世袭贵族之家,对天文学有浓厚的兴趣。他年轻时以发现一颗新恒星而著称于世,那时丹麦国王乐于赞助研究学问,在一个小岛上专门为他建立了一座观测台。光阴似箭,岁月流转,布拉赫夜以继日地伏案钻研着……他把演算观察的一颗又一颗恒星的位置精确细致地记录在天文图上。不幸的是,老国王死后,继位的王子身边跟着一群搬弄是非的朝臣。他们全然看不出观测恒星的价值,对那些为了维持观测台和绘制毫无用途的星图的花费,十分痛惜。在这种心理作用下,国王派使者拜访了布拉赫。
使者见到布拉赫的第一句话就是:“二十五年里你干了些什么?”布拉赫向使者展示了标示七百颗恒星的星图。
使者不屑一顾地说:“这就是你的全部工作吗?”
“不,还未达到我的愿望!”布拉赫说:“在死之前,我想我会记录一千颗。”
使者嘲笑着说:“是什么令你废寝忘食却徒劳无益,在我们走之前,让我们看看它有什么用场。”使者就是用这种的价值观来面对科学家的。时至今天,类似使者的声音还在世上回荡,他们要求活着的科学家、哲学家或者艺术家作出类似的验证,显示他们的成就对于今天的价值,而不是对于那深不可测的未来。
卡多佐在讲完这个故事后,满怀深情地说:“为了某种直觉认为是最高尚伟大的东西,沉浸于理想的追求之中,准备完全奉献自己,慷慨地,不需要任何理由。他们在遭受迫害与傲慢无礼的对待时,仍然苦苦守候,或许一百年,或许一千年,虽然这些价值的成果他们可能无法得到。然而,他们仍然选择这些价值,毫不犹豫,毫无怨言,充满了欢乐与喜悦。一句话,要成为永恒价值的布道士。”
这个富有哲理的故事,在澳洲检察官的身上得到充分展示。信仰法律,是支持每个检察官实现客观正义的动力之源,是保持检察官职业荣誉和力量之本。澳洲检察官喜欢伯尔曼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想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守护人”,其职业特点就是要有一颗永恒信仰法律的心,这种职业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实现的,必须经过漫长的过程,千锤百炼,从而才能实现检察官追求客观公正的价值作用。
我想,这就是澳洲检察官创建百年来无一例违法的最好注解,也是美国大法官卡多佐的演讲给我们留下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