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雄善:我市第一例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罪犯FXX日前获释 |
副标题:近日,我市某法院对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FXX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日前FXX已经获释。本案的判决和执行既体现了现代司法的人性关怀,又是我市文明司法的一次有益尝试,此举在我市基层人民法院上属首例。 |
作者:胡雄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434 更新时间:2008-09-26 22:3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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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近日,我市某法院对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FXX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日前FXX已经获释。本案的判决和执行既体现了现代司法的人性关怀,又是我市文明司法的一次有益尝试,此举在我市基层人民法院上属首例。
胡雄善律师: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函
XXX人民法院:
我于2008年1月21日接受受贿一案被告人FXX亲属委托,经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南平分所指派担任其辩护人,全程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该案贵院已于2008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08年9月2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FXX有期徒刑9年。现被告人FXX本人已决定不上诉。因被告人FXX长期患有肥厚型心肌病,随时存在突发猝死的可能,且有因该病而猝死的家族史,其胞弟即是因为患有同样疾病,于2003年突发死亡。FXX在贵所羁押期间,亦曾多次被送医院抢救、治疗,其在开庭前又病发再度送医院治疗,给监所管理工作带来极大困难。《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不收监。本律师认为,根据本案情况及被告人FXX目前的健康状况,确实符合该法条之规定,可以暂不收监。
谨此,恳请贵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监狱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1款之规定,给予办理监外执行为盼!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南平分所
律师:胡 雄 善
2008年9月3日
地 址:南平市中山路长富广场706室
电 话: 13905092639,8627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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