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万年历 | 福建南平律师查询热线: 13905092639 18105996969
0599-8619797
欢迎登陆闽北第一个律师服务网站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      亚轩律师真诚为您服务      欢迎登陆本站查询闽北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 >> 胡雄善律师在线 >> 资讯时空 >> 新闻集锦 >> 正文
胡雄善:我市第一例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罪犯FXX日前获释         ★★★
胡雄善:我市第一例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罪犯FXX日前获释
副标题:近日,我市某法院对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FXX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日前FXX已经获释。本案的判决和执行既体现了现代司法的人性关怀,又是我市文明司法的一次有益尝试,此举在我市基层人民法院上属首例。
作者:胡雄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434 更新时间:2008-09-26 22:31:41

【案情简介】近日,我市某法院对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FXX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日前FXX已经获释。本案的判决和执行既体现了现代司法的人性关怀,又是我市文明司法的一次有益尝试,此举在我市基层人民法院上属首例。

胡雄善律师: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函

 

XXX人民法院:                     

我于2008121接受受贿一案被告人FXX亲属委托,经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南平分所指派担任其辩护人,全程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该案贵院已于2008723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0892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FXX有期徒刑9年。现被告人FXX本人已决定不上诉。因被告人FXX长期患有肥厚型心肌病,随时存在突发猝死的可能,且有因该病而猝死的家族史,其胞弟即是因为患有同样疾病,于2003年突发死亡。FXX在贵所羁押期间,亦曾多次被送医院抢救、治疗,其在开庭前又病发再度送医院治疗,给监所管理工作带来极大困难。《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不收监。本律师认为,根据本案情况及被告人FXX目前的健康状况,确实符合该法条之规定,可以暂不收监。

谨此,恳请贵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监狱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1款之规定,给予办理监外执行为盼!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南平分所

律师:胡 雄 善

200893

  址:南平市中山路长富广场706

  话: 139050926398627818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欢迎您访问 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网站   闽ICP备12024329号 制作维护:南平元九网络  网站管理

    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网站 福建闽北(南平)律师:南平律师 邵武律师 武夷山律师 建阳律师 建瓯律师 光泽律师 顺昌律师 浦城律师 松溪律师 政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