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暂行办法 拆迁前利害关系人有听证权 |
副标题: |
作者:郭宏鹏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1911 更新时间:2006-08-04 16:22:16 |
|
|
|
福建省建设厅出台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从今天起开始施行,该办法规定,房屋在被拆迁之前,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房屋拆迁许可条件是否具备、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等内容提出质疑,并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听证申请,拆迁许可机关有义务接受申请组 织听证。
办法规定,拆迁许可机关在作出拆迁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的,拆迁许可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此外,拆迁许可机关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的期限、地点、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等内容。公告应张贴于拟拆迁区域公共场所。
办法还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与该房屋拆迁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未经听证会质证的申请材料,不得作为拆迁许可机关作出拆迁许可决定的依据。拆迁许可机关应当对听证笔录中的各方意见进行分析判断,根据其中合法、合理的意见,作出房屋拆迁许可决定。 |
|
|
|
上一篇文章: 南平市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死刑二审案件 胡雄善律师出庭为上诉人黄XX辩护
下一篇文章: 一批法规8月1日起施行 出台规定严禁尸体买卖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